《法律哲学》读后:法律人当树立宽容法律观

——考夫曼《法律哲学》读后断想

陈长均

德国著名学者阿图尔·考夫曼教授研究法律哲学与刑法逾五十载,研究题材和影响力极其广泛。他能够从法律的视角敏锐地观察并思考各种社会现象,并且善于借鉴先贤的智慧,跨越时空洞察问题,以寻求其中的正义与法律意义。一般来说,法学学术层次越高,抽象性也相对越高,但考夫曼教授的法学研究绝非象牙塔或天马行空类型,而是充满了浓郁的人文气息和高度的学术性。

考夫曼教授的文章著述约650种,不少著作被翻译成多种语言,《法律哲学》(第2版)即是被译成多种语言的著作之一。此书并非仅为研究法学的人所写,也将法律外行人考虑在使用范围之内。除法学知识外,《法律哲学》还包括哲学、社会学、政治学、自然科学及现代科技的内容。该书通过“案例”来认识、探讨问题,从最基础的法律哲学概念演绎,到前沿的克隆人话题,都在讨论对象之列。

作为哲学的分支,法律哲学是探讨正义的学说,法律哲学家的真正任务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尽管“并不需要每位法律人都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基础,借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因此,考夫曼教授在《法律哲学》一书的导言中指出:“本书不教导大家耳熟能详且一再会出现的信条,而是教导法律哲学思想且鼓励积极共同参与。”此外,作者还在该书的第一版序中写道:“本书理所当然介绍法律哲学的材料。然而读者不应只是单纯接收此材料,而应以积极的态度随后且共同思考而有所获,不应毫无批评地照单全收。简言之,读者应熟练(应用)法律哲学思维。”

在《法律哲学》一书中,考夫曼教授提出了“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之命题。虽然宽容原则在过去早已蕴涵在公平原则与责任原则之中,但作者在该书中将此原则特别抽离了出来。“其原因在于,宽容在当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要比过去来得重大。宽容应该是‘多元风险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美德”。其实,多元风险社会中的法律人更应当培养宽容的法律哲学思维,树立宽容的法律观。

在学术研究中,一个研究者提出种种不同于所谓通说的观点,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对此,必须以宽容的思维、多元的视角来审视和评价,否则社会就可能停滞不前。同时,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法学理论研究者如果不能以宽容的思维对待别人的批判,法学就不可能进步。例如,就犯罪论体系而言,有人在维护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有人在批判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只要学者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只有一种标准的、不可动摇的犯罪论体系。包括刑法学者在内的法律人应当以理性、宽容的目光来看待犯罪论体系百家争鸣的多元局面,因为多元社会应当存在多元的刑法理论观点。学术研究,特别是在人文科学领域,并不是一个人的自说自话,而需要相互沟通、相互批判、相互宽容。但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部分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容不下不同于自己的见解,动辄给刑法学新秀扣帽子,用意气之争代替真理追求。个别学者对待异己观点,非但不宽容,反而凭老资格甚至以权力意志压制不同的声音。其实,宽容对于真理并无危险;相反,宽容可以促进真理的发现。正如考夫曼教授在《法律哲学》一书中所说:“就好像小提琴家不会对交响乐构成障碍一样,多元论也不会对追求真理造成障碍,相反地,多元论反而是寻求可能真理的条件。”

在刑事立法中,对哪些行为需要犯罪化,对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务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换言之,如何恰当地划定犯罪圈是刑法立法者着力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实际上,对于那些没有法益侵害性或法益侵害性不大的行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宽容、谦抑的法律哲学理念,将之排除出犯罪范畴。这不但符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防止刑法的肥大,而且有利于维护自由、保障人权,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管理能力的创新和提高。如果将任何社会问题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越来越导致社会管理的惰性思维。同时,任何法律不可能非常完备,对立法的不完备甚至缺陷要持宽容态度。《法律哲学》一书指出:“制定法的不完备性,相对于实证论者的观点,并不是一种缺陷,而是一种先验且必然的结果。制定法不能也不可以明确地规定,因为它需适合于各样无穷尽的案件,如同雅尔所说的,制定法是为未来而开放的。自身封闭、完备、无漏洞、明确的制定法(如果这种制定法可能的话)将使法律的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当然,宽容并不意味着单纯消极的容忍与承受。对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应对,深入研究,但不能要求过苛,甚至无端地将法律的非漏洞解释为漏洞。

就法律哲学与法律实务,考夫曼教授在该书中强调指出:“法律哲学与法律实务绝非毫无关联”。 法律实务需要法律哲学基础和法律哲学思维,而宽容原则正是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之一。司法实务工作者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应以宽容的法律哲学理念为指导,心存善念和悲悯情怀。而且,“宽容特别是要给予那些生存受威胁的人(对于他们不能适用量能原则):穷人、饥饿者、游民、被蔑视者,简单的说,那些贫困度日的人,身体上的贫困或心灵上的贫困。”司法实务中,践行宽容法律哲学理念的方式有多种,法律解释就是其中之一。例如,谈到宽容原则在法律上的意义时,考夫曼教授引用了维尔纳的话:“法官——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比法律更为宽容,亦即法官可以通过法律的解释来实现个案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因言获罪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出司法实践需要宽容原则,整个社会也需要强化宽容理念。还有,在罪犯处遇上,由不宽容导致的不人道现象也不时出现,这同样说明了树立和实践宽容法律观的重要性。就司法实践工作而言,当案件当事人特别是那些申诉者在司法官面前不停唠叨时,我们是否能用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如果我们用足够的宽容来倾听申诉人或上访者的诉求,即使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要求,也不会带来非常糟糕的社会效果。但是,该书同时指出,“宽容并非毫无界限,它不是不计代价的容忍。有效的法律必须予以遵循,违背法律,特别是犯罪,是不能容忍的”。

宽容是社会正义的一项要素,构建和谐、建设法治,宽容原则不可或缺。“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语)。这是一种宽容,更是一种胸襟。那种“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实质上是狭隘虚弱、不宽容的表现,无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健康心态的形成。观点或言论可能有对有错,甚至不乏偏激之声,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法益和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异端”。相反,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以宽容的心态尊重不同的声音和意见,既是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亦是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路径之一。

就个人来说,唯有宽容的人才能在处理复杂事务中轻松自如,因为宽容需要沟通能力以及认真对待他人的美德;就社会而言,“宽容必定能够使有责任感的勇于任事,而无须对行动失败的法律后果有所疑惧。”相对于普通民众,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尤其需要这种宽容的哲学思维。普通公民的宽容体现的可能只是素质修养,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宽容不只是体现出一种美德,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一个社会越是向前发展,就越需要多元和宽容。以宽容的心态对待不同的观点和声音,我们的社会就会越来越进步、越来越繁荣。虽然宽容是当今社会最为重要的伦理内涵之一,但宽容有时亦会促成无责任的行为。所以,宽容原则必须一直与责任原则相联结,以责任原则补充之。

当然,“宽容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宽容虽不致要到达最亲近人的顶端,或甚至要去爱敌人,但也是‘相当辛苦的事情’。”尽管如此,培养宽容与人文关怀兼具的法律观,并将之潜移默化为一种生活方式,仍是法律人应当努力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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