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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二级法院将3546“老赖”列入最高法“黑名单”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实习生/吴嘉鑫)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执行的权威。
Read More »惠阳区科技孵化基地筹建座谈会召开
4月13日,惠阳区召开区科技孵化基地筹建座谈会。市科技局局长邹平生,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小军,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冯德波,副区长朱文转及区科技,财政、工商、人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刘小军强调,区科技孵化基地的建设起点要高、政策要活, 促进人才和项目的引进,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让孵化基地产生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
Read More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媒介方式传递检察正能量
随着传统媒体向互联网新媒体的延伸,我院在互联网新媒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积极开展新媒体建设工作,截止今年3月,“两微一端”已全部开通运营。为把“两微一端”打造成阳光检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我院多措并举加强“两微一端”的建设,积极传递检察正能量。
Read More »惠州市律师协会筹办惠州市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
各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成立惠州市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现将律师服务团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ad More »惠州市检察院邀请律师专项整治活动开门查摆座谈会
2015年6月5日上午,惠州市检察院在五楼会议室举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开门查摆座谈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曾招荣、政治处主任方小明、纪检组组长邱松茂、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黄伟文、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吴嘉明出席座谈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罗远雄、市司法局公律科科长李红辉、市律协业务委委员江迪彪、维权委委员张继先、卓凡所律师王永平应邀参加这次座谈会,市公安局法制科、市中院审委会、市检察院公诉科、侦查监督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由曾招荣副检察长主持。
会上,罗远雄副会长感谢市检察院对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支持和关心,并简要介绍我市律师行业的基本情况。罗远雄副会长向市检察院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案件移送法院后及时通知律师的问题。检察院把律师个人信息列入了起诉书,应该是法院通知律师阅卷,但在时间上已经滞后,不便利律师办案;案件移送法院后对律师的及时通知非常重要,请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并给予解决;在2014年12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各部门,联合下发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家安全局 广州市司法局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穗检会字〔2014〕3号),其中第七条,“办案机关应当将受理律师告知手续的具体部门、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告知广州市司法局或者广州市律师协会;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正和通知。”等可作为参考意见;二、关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会见问题,需要在三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律师的会见申请;需要保密的情形消失后,需主动告知律师可以会见;在侦查终结前要保证律师至少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三、市法院、包括城区各个基层法院对我市律师免予安检,建议检察机关对我市律师免于安检,凭律师执业证即可进入检察院。
江迪彪、张继先、王永平律师分别会上作了发言,对二审案件包括抗诉,案件材料从法院移交到检察机关,阅卷时期比较长;明确限制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情况;明确规范重大贿赂案件的金额;重大贿赂案件批捕嫌疑人后尽快安排辩护人会见;要尊重律师对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见,对法律意见进行登记解答;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应该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于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告知律师和移送案件是否能通知律师;明确法律监督机构,并公布监督电话;到检察院会见或工作,是否能以律师执业证作为进入检察院的凭证等我市律师执业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曾招荣副检察长作了总结讲话。他对参加座谈的律师直言不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针对律师提出的案件起诉后应通知律师的建议,当场布置案管中心进行落实。他说,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市检察院工作上的改进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将对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法律规定,认真思考,组织人员进一步调研,走访兄弟市检察部门,借鉴先进经验。
死刑执行家属能否见最后一面
赵冷暖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由于其女儿质疑执行法院未通知其见最后一面,引起舆论广泛批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博回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一回应激起更多质疑,法院不得不再次回应:“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的)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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