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区别–大亚湾刑事律师

大亚湾刑事立案律师:咱们现在都知道,对酒驾抓的是非常严格,很多事故都是由于酒驾引起的!到目前为止虽然抓得很严,但是还是有不少司机反其道而行之!那么更可笑的是,很多司机被抓住之后对酒驾跟醉驾这个概念完全不知道,醉驾跟酒驾是有区别的!

今天就来和大家说一下,酒驾和醉驾的区别!

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区别,喝得越多惩罚越重?处罚标准早知道酒驾的话,是在你喝酒之后每一百毫升血液当中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醉驾的话是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以上,也就是喝的越多重发越重。那么对于酒驾跟醉驾交警处罚的力度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首先如果你开的车不是这种营运类的,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家用车,第一次被抓住直接扣驾驶证六个月,并且处罚款一千元以上2000元以下,如果是实习期的话,这个就更加麻烦,被抓到直接注销,意味着你需要去重考,但是如果说你这次被抓住之后扣了驾驶证6个月,第二次再喝酒又被抓到,不好意思驾驶证直接被吊销,并且你还要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还要拘留10日。
醉驾的话这个性质就更加恶劣了,程度更厉害,首先来说不管你是开哪种车都要面临刑事责任,驾驶证是直接吊销如果你是开营运类类的车的司机的话,那么吊销驾驶证十年之内不得申请,而且你以后也不能开着营运类的车了,当然还有一种,就是醉驾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了说你要负刑事责任之外,那么你以后再也不能开车了,这个的话就是属于一刀切了。而且法律上也明文规、定你劝别人喝酒,如果对方是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事故的话,也是有连带责任的,咱们以后如果是有应酬要喝酒的话,实在是推不开,这个也没有关系,你可以找个代驾在旁边帮你开,因为人喝酒之后神经大脑都是被麻痹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个思维是比较迟钝的,大家如果喝过酒都有这种反应,就是说别人叫你是基本上不知道别人在说什么,要么就是说半天才回答别人一句,而且自己在说什么很多时候可能自己都不知道,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开车的话车速快了之后遇到一些紧急情况,你肯定是没有正常情况下反应速度快的,罚款扣分拘留都是小事,如果说哪天喝酒发生意外的话、就是亲人两行泪了。

关于酒驾,下面是一个真实案例,杨庆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庆文,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杨庆文驾驶湘J×××××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大亚湾西区同事家里吃饭、喝酒后,于当晚19时许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经、龙山六路时,接着到快递电话后返回建业厂,直至23时许驾驶摩托车回大亚湾区西区东联移民村住处,行驶到光弘科技公交站牌路段时碰撞由于金龙驾驶停放公交站台旁边的粤L×××××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左后固定臂,造成车辆损坏,杨庆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杨庆文被送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抽取杨庆文血液样本送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经检测,送检的杨庆文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18毫克/100毫升。经大亚湾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庆文应负事故起主要责任,于金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庆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庆文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庆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庆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庆文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庆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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