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犯罪律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必须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刑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自然人主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下为真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例量刑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代世军在惠阳区淡水街道排坊高速路口,向一男子(未查实)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3克。次日,代世军将所购的甲基苯丙胺带到邹某(另案处理)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德丰凯旋城一栋二单元902房家中,一起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吸食完毕后,邹某向代世军索要甲基苯丙胺,并承诺支付报酬,代世军表示同意。邹某在剩余的甲基苯丙胺中拿出了0.9克并包装好,双方约定以85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毒品价格。
经鉴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代世军身上查获净重3.3克毒品及在邹某家中查获净重0.9克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辩护律师分析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世军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代世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世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代世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判决:
一、被告人代世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3克,依法予以没收,由保管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