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二张冤案源于“疑最从轻”的观念

从媒体上得知了一起发生在我们本地的冤案,诧异之心顿生。上网搜索了这个冤案的来龙去脉,内心猛然激愤。听到无罪释放的张高平说的一翻话,我突然看到了一束光线穿越而下,瞬间击破世俗顽固的堡垒,因为坚信公正的必然来临,坚信法治的必然胜利,才有了二张今天赢来了冤案的平反。张高平说:“我在法庭上也是这么说的,我这十年都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但是我的心没死。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据报道,在2003年5月18日,安徽省歙县公民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搭乘去往杭州。叔侄两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他们前往上海。后警方发现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害,叔侄两被认认定为凶手。2004年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在浙江省高院经过二审,由于“疑罪从轻”的原则适用,张辉被改判死缓,张高平改判有期徒刑15年。张辉和张高平在判决生效后被押往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在监狱里张辉认罪并获得了减刑。但张高平始终不认罪,拒绝减刑,不断申诉。终于在今年的3月26日10点,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判决9年前曾经被认定强奸杀人的张辉张高平无罪,当庭释放。张高平的坚持获得了回报,张高平的信念得到了证实。
      案件是平反了,但正义迟到了10年,这迟到的正义来的太沉重:从38岁到48岁,头发全落光,因为他这种丢脸的“犯罪”妻子离婚。回到老家见到的是陌生的高楼、几近倒塌的在家瓦房、生分的女儿……
那么我们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呢?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2013年3月29日播出了以“这个错判,今天是否还会发生?”为题的节目,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并提出了反思。我认为,为了防止类似冤案的发生,有些方面是值得我们去总结和提升的。
第一,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抛弃“疑最从轻”的观念。
1996年中国刑诉法已经明确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有罪,即应该宣布无罪。现行刑法对司法机关给被告人定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那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该果断的宣布无罪。在本起案件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后被证实是非法取得)而没有相关其他证据证实,而且存在被告人无作案时间,DNA比对不正确,被害人王某奸杀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至此,法院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即可判处被告人张辉和张高平无罪。但是,在司法中我们常常看到的实际执行的是“疑罪从轻”。即司法机关无法肯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但又怕放纵犯罪,同时基于公检法一条龙的流水作业机制以及考核压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考虑到证据不足而对两者都予以从轻处罚就是明证。“疑罪从轻”理念从最高法院的领导人嘴里出来,在实践很有市场,是中国典型的中庸主义司法理念的体现。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应该坚决执行法律的规定,不能实行骑墙式的判决。什么留有余地的判决其实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二张的这个案件适用疑罪从轻原则固然保留了张辉的性命为以后平反创造了条件,但既然当初就有疑虑为何不直接改判无罪,何苦耽搁当年小伙子黄金十年!值得参照的是,广受关注的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在经历了将近6年的反复审理后,北京市一中院终于在2013年03月20日做出常林锋无罪的判决,理由就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我们无从得知被告人常林锋是否确实是“罪犯”,但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本身是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结果,可以说这个结果是法律的胜利。
第二,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的彻底性。
自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公之于众之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司法机关顺应民情先是两高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死刑案件提出了严格的非常证据排除要求,接着在这次新修改的刑诉法里明确写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次浙江省高院平反二张案件采用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司法机关通过牢头狱霸袁连芳殴打张辉获得的口供予以排除,从而直接宣布其叔侄两人无罪。这次二张案件的冤案平反方法是直接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结果,也为今后处理此案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模本。相比前面两个案件都是被害人出现,从而彻底推翻了案件事实,这次案件的审理并没有被害人复活,甚至也没有确定真凶就是已经死去的勾海峰(仅仅是经过DNA比对,作案的凶手不排除是勾海峰)。这样,浙江省高院的这个再审判决就有了极大的法律示范效应,运用法律证据规则来审理案件,彻底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张案件的平反也给大量的刑事案件审理带来示范效应,充分尊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
第三,要使得办案GDP冲动得到遏制。
很多冤假错案的酿成往往源于办案GDP的冲动(这里是借鉴用法,指的是一个办案机关为了政绩或获得升级而多办案,快办案,办成大案等,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有类同之处。)很严重的是在命案必破的高压下,不惜酿成冤案。案件侦破后,相关人员获得嘉奖并在媒体频频露面,宣传办案经验。如果案件到了法院被宣布无罪,那么办案机关、机关领导乃至当地地方领导脸面都无法挂住。考虑到中国人忍辱负重、委曲求全的性格,很多人就认命了,于是很多冤案并不见得会被平反,冤案酿造者的风险极小。如赵作海在狱中就认命了,觉得反正在监狱里有吃的,能活下来就算了,也不申冤了,如果不是“死者”复生,他服刑满了就回家了,冤案永远就沉底了。这次二张案,如果不是张高平执意不认罪,执意不接受减刑,执意要申冤,那么今天我们也看不到这样一个冤案平反的结果。比如他侄子张辉就认命了,认了罪,并接受了减刑。所以,要杜绝冤案,从根子上就要控制住办案的GDP,同时在法院的底线要守住,刑诉法人权保障的目的才能达到。
     真心希望公安机关要依法办案,从源头杜绝冤案的发生。检察机关要严把审查关,对于证据不足的要坚决退回,对于公安执意移送的案件确实证据不充分要果断不起诉。最后一关的人民法院,不能再做一个“吃饭的”,在流水线上做一个和事老,不惜牺牲法律也要和公检两家保持和谐一致。司法独立的真谛是要法院独立判断,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依法下判。行文至此,突然看到有新闻报道提及中国将在上海等地实行有限度的司法独立,再想到新上任的主席总理最高院院长都有法律的背景,不禁对于法治春天提前到来有些期望。
       最后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的话作为结尾:“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法治的春天可能会提前到来。今天我似乎看到了希望。但是希望能有多大?前进的步伐会有多快?我们只能是看发展。但是我要说一句话,不管希望大小,历史必然是向前发展的,任何落后的力量都是阻挡不住的。但是还有一条,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相结合的。历史必然发展,但如果消极地等待发展,时日就会很漫长。如果我们大家都积极努力去争取,充分利用一些偶然性的因素,就可以加速历史的发展进程。我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来做到这一点。”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49号4楼)程达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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