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兵与十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手持铁棍、砍刀、铁锤等作案工具,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综合市场旁的广场内,将被害人孙某某在该市场内摆摊的钓鱼场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16954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兵家属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孙某某对王某兵的行为表示谅解。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兵与十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手持铁棍、砍刀、铁锤等作案工具,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综合市场旁的广场内,将被害人孙某某在该市场内摆摊的钓鱼场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16954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兵家属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孙某某对王某兵的行为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