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辩护律师:交通肇事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芳驾驶粤L×××××普通货车沿S356线由约场往新圩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新圩镇S356线25km+800m处时碰撞被害人张某、魏某1、王某1、肖某、李某,致该五名被害人受伤倒地后驾车逃逸,随后在场群众打电话报警。约10分钟后,黎某专驾驶粤B×××××中型货车经过事故地点时,碾压倒卧于路面的被害人张某。医院救护人员到场后,被害人张某、魏某1、王某2红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魏某1、王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芳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魏某1、王某1、肖某、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驾驶人黎某专负第二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李某芳负第二次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1小时,被告人李某芳打电话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芳与被害人张某、魏某1、王某2红的家属及被害人肖某、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芳赔偿了张某家属90万元、魏某1家属75万元、王某1家属75万元、肖某5万元、李某2.5万元,合计247.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意见:

被告人李某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律师意见:

1、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2、被告人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告知交警其家庭地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张某家属90万元、魏某1家属75万元、王某1家属75万元、肖某5万元、李某2.5万元,合计247.5万元,得到死者家属和伤者谅解,应予以从宽处理;4、本次交通事故为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芳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两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而且张某的死亡是被告人李某芳与另一名司机黎某专共同造成的,应区别对待;5、被告人家庭需要被告人照顾;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负第二次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芳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芳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李某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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