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显然是一个重点罪名,而且是过失犯罪的典型,有“过失之王”的“美称”。在过失犯罪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比如说同其他过失犯罪的关系,可能导致同样的危害结果,相对于过失致人死亡而言,交通肇事罪是特殊条款所规定的罪名(这里也涉及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的问题);但相对于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分别是第131、第132条)而言,则交通肇事罪又成为一般条款所规定的罪名。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是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掌握,仅仅了解第133条是不够的,一定要注意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问题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除了按照传统的四要件分析方法之外,最有效的还是结合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1、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
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主要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同时该“交通运输活动”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的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这些厂矿、学校内部或者是机关大院里面,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一般以生产责任事故罪、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的另外一点需注意的是,就是除了驾驶机动车辆可以构成该罪外,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以构成本罪。就是说交通肇事罪不仅仅是在陆地上,它可能发生在水域即内河或者是海上,但是航空或者是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国,则成立《刑法》第131条、第132条的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要求是在交通动输活动中,那么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系,如在停车场上练习驾车,或者处于玩耍或好奇的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旁边的人压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关于责任事故的认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即体现肇事司机的违规程度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对本罪的影响,要求行为人一方面确实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另一方面是因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且顺其自然地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来认定,具体可以通过下面的交通肇事责任体系图示来理解。
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
| 责任体系 |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
|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
重伤1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肇事后逃逸的。 |
| 同等责任 |
死亡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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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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