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阳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杨某与林某、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获得改判,纠正了法院错误裁判的同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1年11月8日,林某驾驶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将正在上学途中的杨某撞倒,致使杨某受重伤,事后林某驾车逃逸,法院一审及再审均认为,林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徐某已因在发生事故后帮助毁灭证据被定罪量刑,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不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法律监督。
我院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徐某不须承担连带责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徐某与林某等人在事故发生前一起饮酒,徐某在明知林某有饮酒的情况下还叫其代为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事故致杨某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次,林某代为驾驶车辆的行为,应当属于无偿帮工行为,且徐某未明确拒绝其代驾,对损害结果亦存在过错,徐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院提起抗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核心抗诉意见,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惠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4号判决,改判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我院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调查核实权,抓住徐某因酒后不适要求一同饮酒的林某代为驾驶的关键点,准确适用法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