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分析 |
| (2018)粤1303刑初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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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谌某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新塘农庄附近一出租屋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货车上的两个蓄电池盗走。得手后将两个蓄电池以14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男子。经鉴定,两个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245元。破案后,被盗蓄电池未缴获。同年4月2日被告人谌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谌某曾于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行为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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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谌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刘某物质损失人民币1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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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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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3刑初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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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凌晨许,被告人程某、罗某裕经商议后,携带作案工具闲逛至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塘井村美惠佳超市对面一出租屋,发现出租屋大门没关,便直接上去该栋楼的2楼,用月牙钥匙将201房间门打开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王某1一部华为PLOPULS型手机。当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罗某裕将盗来的手机销赃到东莞市长安镇。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3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4日在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德赛电池有限公司对面一加工厂二楼201号宿舍内抓获被告人程某、罗某裕。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日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3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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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罗某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程某、罗某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王开军物质损失人民币2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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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罗某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
| ((2018)粤1303刑初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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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贝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老高田村甘顺伞厂宿舍504房,趁被害人刘某1睡觉时,盗走被害人的一部OPPO牌R11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2.89元),后见503房的房门没锁,盗走被害人杨某的步步高牌Y85A型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2.44元),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贝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无法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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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何某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何某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刘仁鹏物质损失人民币1982.89元;退赔被害人杨树华物质损失人民币125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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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贝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