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分析 |
| (2018)粤1303刑初175号 | 2017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因驾驶摩托车载客时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纠纷后,心理不舒服,欲报复殴打被害人陈某1,随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另案处理),他们驾驶摩托车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深港大厦路口一便利店门口找到被害人陈某1及陈某2,被告人姜某、李某用铁棍殴打被害人陈某1、陈某3,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陈某1拿出手机欲打电话报警,就叫被告人姜某把手机抢走,被告人姜某就把被害人陈某1手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抢了,并把手机砸在地上。被害人陈某1怕继续被打,跑离现场。被告人姜某、李某后也离开了现场。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姜某、李某传唤到案。破案后,被抢手机无法追缴。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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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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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人姜某、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承认错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亦未达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的辩护意见。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比被告人姜某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 (2018)粤1303刑初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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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9日22时,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预谋抢劫,两人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手套、透明胶布)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三栋数码园管委会对面公交站租乘被害人王某的一部摩托车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移民村,当摩托车行至惠阳区永湖镇元岭村委会狮形岭村桉树林附近时,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王某并用透明胶布将其捆绑在一棵树下后实施抢劫,二人抢走被害人王某一部红色豪江牌摩托车、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部小米M2手机,并用被害人王某手机微信转走银行卡内1000元人民币。两被告人抢劫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2017年11月20日16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樟木头银河南路37号红星住宿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现场缴获运动帽二顶、水果刀二把、手套二双、透明胶一卷、口罩二个、赃款人民币942元以及被盗摩托车一部。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038元;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0元。案发后缴获的现金人民币942元和红色濠江牌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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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对缴获的作案工具运动帽二顶、水果刀二把、手套二双、透明胶布一卷、口罩二个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退赔被抢财物折价款合共人民币308元给被害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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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刀具,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系直接实施行为者,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刘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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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3刑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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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李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抢劫事宜,携带水果刀,由李某开着摩托车载被告人郭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城区寻找作案目标,约凌晨1时许当被告人郭某、李嘉俊行至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惠南黄竹沥2桥桥面路段时看见被害人叶某一人骑着电动车,李某遂开车靠近,其和被告人郭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叶某,让被害人叶某交出财物,后两人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75元。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6日20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坝心村小布仔将李某抓获,于同年11月16日20时30分许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莲塘面村委会坝心村岭子头17号房屋二楼房间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归案,缴获两把水果刀、面具、鸭舌帽、摩托车一辆及人民币10.5元等作案工具。缴获的人民币10.5元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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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两把、面具、鸭舌帽,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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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人郭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