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诉讼律师:三起酒驾量刑分析

大亚湾诉讼律师: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下面三起酒驾,犯危险驾驶罪,量刑分析,请做参考: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91刑初303号

 

 

 

被告人黄达忠于2018年7月18日19时许,在惠东县十里银滩碧桂园对面的强记饭店和家里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黄达忠喝了大概2杯自制白酒(不记得品牌)。当晚20时许,黄达忠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的小车从饭店出来,行驶到东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黄达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6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黄达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黄达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91刑初308号

 

 

 

 

2018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武权在大亚湾区澳头前进村委会对面一饭店和几名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喝了大概4两的轩尼诗牌洋酒后,于当晚20时许,在惠阳区金碧雅苑驾驶其朋友一辆号牌为粤L×××××的小车从惠阳区金碧雅苑小区出发,然后从小路行驶到大亚湾区龙山五路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交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武权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9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黄武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黄武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91刑初301号

 

2018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黄勇刚与朋友在惠某区爱民路一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喝了约二两白酒。20时许,黄勇刚驾驶号牌为粤L×××××的小汽车离开饭店准备回大亚湾区上杨村的出租屋,其行驶到大亚湾区秋谷月半湾小区附近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93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黄勇刚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黄勇刚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1.6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黄勇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黄勇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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