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男子为毒瘾而抢夺被法院从重处罚

2012年2月18日14时许,同案人“小**”(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黄**提出共同去抢夺,黄当即表示同意。同日15时许,黄**驾驶摩托车载着“小**”沿大亚湾大道行驶至惠丰城路段时,二人发现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谭**提着一个黑色皮包,黄**遂驾车追至谭**身后,“小**”则趁谭**毫无防备之际夺得黑色皮包(内装索爱手机一部、现金1043.5元、身份证、户口本、钱包等),二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之后,民警巡逻时发现二人并在惠阳区秋长镇将黄**抓获归案。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83.5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被抓获时,经使用吗啡测试剂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呈阳性。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1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81060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捕前暂住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2010年因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8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2年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8日14时许,同案人“小**”(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黄**提出共同去抢夺,黄当即表示同意。同日15时许,黄**驾驶摩托车载着“小**”沿大亚湾大道行驶至惠丰城路段时,二人发现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谭**提着一个黑色皮包,黄**遂驾车追至谭**身后,“小**”则趁谭**毫无防备之际夺得黑色皮包(内装索爱手机一部、现金1043.5元、身份证、户口本、钱包等),二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之后,民警巡逻时发现二人并在惠阳区秋长镇将黄**抓获归案。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83.5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被抓获时,经使用吗啡测试剂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谭**的陈述、证人黄**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92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为吸食毒品而抢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 耀 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小 华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