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在大亚湾区西区某某公司一部七车间任加工中心组长。2013年10月6日,因胡某某临时调到李某某负责的车间帮忙,胡某某到车间一会就离开了。李某某将此事告知胡某某的领班,其领班教育了胡某某,并将胡某某带回七车间,为此,李某某和胡某某发生争吵。7日10时许,在七车间内,双方又为此事再次发生争吵,李某某因此要求被害人胡某某请其吃饭,否则要打死被害人,被害人被迫同意请其吃饭。同日19时许,李某某与胡某某相约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前兴广场渝湘园餐厅吃饭,李某某叫来王某一起吃饭。因胡某某叫来了几个男子一起吃饭,李某某又叫“老魏”(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10余人过来,听李某某说了事情经过后,他们威胁要拉胡某某走,李某某没有同意并叫他们一起吃饭。饭后,李某某叫胡某某付饭钱,胡某某向朋友借来1500元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付了饭钱。接着,李某某要求胡某某再找4500元来给他,胡某某提出等发工资后再给他3000元,李某某表示同意。8日,胡某某又交了5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说钱不对,应是3000元,胡某某说等工资发了后再给他2500元。事后被害人胡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缴获赃款5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另外,李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500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