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做偷油耗子被大亚湾法院判职务侵占罪判拘缓刑

【案情简介】2012年4月4日凌晨5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辖区惠州港泽华石油码头查扣了深圳市海昌华海运有限公司“圣舟”号轮船。在泽华油库员工陈某乙、“圣舟”号船员陈福才、吴某乙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该船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船三个自用燃油柜中的一个柴油备用仓内装满了汽油。该仓内的汽油是同案人大副郑某乙、轮机长刘某(已被判决)在船长郑某甲(已判决)的组织、指使下,与被告人庞某等其他船员一起,自2012年2月以来,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钻公司规定的千分之三油耗的空子,采用蚂蚁搬家的手段,将每次按油耗比截留下来的汽油泵到柴油备用仓内储存起来,待汽油累积到约2吨时,就联系买家全部卖出去。查获的汽油约2.1吨,2939升。

经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鉴定:所查获的2939升汽油系93#汽油。物价鉴定:2939升93#汽油价值24129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庞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所任职公司财产,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等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庞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职务侵占罪,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0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2015年1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惠州港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4日凌晨5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辖区惠州港泽华石油码头查扣了深圳市海昌华海运有限公司“圣舟”号轮船。在泽华油库员工陈某甲泉、“圣舟”号船员陈某甲才、吴某甲元得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该船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船三个自用燃油柜中的一个柴油备用仓内装满了汽油。此仓内的汽油是同案人郑某乙、刘某(已被判决)在船长郑某甲(另案处理)的组织、指使下,与被告人庞某等其他船员一起,自2012年2月以来,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钻所任职公司规定的千分之三油耗的空子,采用蚂蚁搬家的手段,将每次按油耗比截留下来的汽油泵到柴油备用仓内储存起来,待汽油累积到约2吨时,就联系买家全部卖出去。

此次查获的汽油约2.1吨,2939升。经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鉴定:此2939升汽油系93#汽油。物价鉴定:2939升93#汽油价值24129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所任职公司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被挂网追逃后,于2015年1月5日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惠州港派出所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凌晨5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辖区惠州港泽华石油码头查扣了深圳市海昌华海运有限公司“圣舟”号轮船。在泽华油库员工陈某乙、“圣舟”号船员陈福才、吴某乙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该船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船三个自用燃油柜中的一个柴油备用仓内装满了汽油。该仓内的汽油是同案人大副郑某乙、轮机长刘某(已被判决)在船长郑某甲(已判决)的组织、指使下,与被告人庞某等其他船员一起,自2012年2月以来,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钻公司规定的千分之三油耗的空子,采用蚂蚁搬家的手段,将每次按油耗比截留下来的汽油泵到柴油备用仓内储存起来,待汽油累积到约2吨时,就联系买家全部卖出去。查获的汽油约2.1吨,2939升。

经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鉴定:所查获的2939升汽油系93#汽油。物价鉴定:2939升93#汽油价值24129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户籍资料,船员调令,船员聘用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乙、郑某乙、刘某、谭某、肖某甲、谢某乙能、窦某、陈某丙、范某、游某、吴某乙、肖某乙、李某、周某、梁某的证言;证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圣舟”号油轮船员盗窃承载仓汽油过程实验记录,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报告,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所任职公司财产,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等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庞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职务侵占罪,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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