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场临时棚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公“获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邓某茂伙同陶某发(已判决)、黄某1(另案处理)于2015年12月份期间,以每晚人民币400元承租陈某立(已判决)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红光村委会的一鸡场临时棚用于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公”,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陶某发和参赌人员7人,现场缴获扑克牌52张及赌资人民币14643元。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邓某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邓某茂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茂是该赌场其中的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茂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63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茂,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茂伙同陶某发(已判决)、黄某1(另案处理)于2015年12月份期间,以每晚人民币400元承租陈某立(已判决)位于惠阳区平潭镇红光村委会的一鸡场临时棚用于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公”,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陶某发和参赌人员7人,现场缴获扑克牌52张及赌资人民币14643元。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邓某茂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邓某茂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茂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茂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茂伙同陶某发(已判决)、黄某1(另案处理)于2015年12月份期间,以每晚人民币400元承租陈某立(已判决)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红光村委会的一鸡场临时棚用于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公”,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陶某发和参赌人员7人,现场缴获扑克牌52张及赌资人民币14643元。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邓某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陈某、黄某2、杨某、张某、余某、冯某、朱某、黄某1、何某的证言;同案人陶某发、陈某立的供述;被告人邓某茂的供述;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茂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茂是该赌场其中的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茂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古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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