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未成年人财物从重处罚被大亚湾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蔡素玲在比亚迪三期大悦花园遇到被害人王某,自称是从香港过来到比亚迪找朋友的,并打电话给一男子,该男子对王某声称蔡素玲是比亚迪的客户,让王某陪一下蔡素玲。18时评,蔡素玲与王某到大悦城里面一兰州拉面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蔡素玲借口其要住酒店,但因其的银行卡是外币卡,无法取钱,要借王某的银行卡转账取钱,王某就把卡号及密码告知了蔡素玲。19时许,俩人在往比亚迪二期方向走的途中,蔡素玲借口说其在响水河有急事,要借王某的银行卡去ATM取钱,办完事后就回来还卡,王某同意了,就将一张光大银行卡给了蔡素玲,蔡素玲随即离开现场。之后,王某银行卡内的4500元人民币被蔡素玲取走。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蔡素玲委托人武霞玲与被害人王某协商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王某4500元人民币,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被骗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蔡素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素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素玲诈骗未成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素玲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素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素玲,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未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素玲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蔡素玲在比亚迪三期大悦花园遇到被害人王某,自称是从香港过来到比亚迪找朋友的,并打电话给一男子,该男子对王某声称蔡素玲是比亚迪的客户,让王某陪一下蔡素玲。18时评,蔡素玲与王某到大悦城里面一兰州拉面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蔡素玲借口其要住酒店,但因其的银行卡是外币卡,无法取钱,要借王某的银行卡转账取钱,王某就把卡号及密码告知了蔡素玲。19时许,俩人在往比亚迪二期方向走的途中,蔡素玲借口说其在响水河有急事,要借王某的银行卡去ATM取钱,办完事后就回来还卡,王某同意了,就将一张光大银行卡给了蔡素玲,蔡素玲随即离开现场。之后,王某银行卡内的4500元人民币被蔡素玲取走。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蔡素玲委托人武霞玲与被害人王某协商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王某4500元人民币,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被骗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素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和解协议书、收条、赔偿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银行流水清单,被告人蔡素玲的供述和辩解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素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素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素玲诈骗未成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素玲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素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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