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毁坏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被判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大亚湾刑事律师:案情简介】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得知其朋友叶某某(已判刑)家旁边的山上有土沉香(又名白木香)后,打电话告知其弟弟梁某甲(已判刑),让梁某甲去找采伐土沉香的人。梁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县老家找到刘某(已判刑)、陆某(已判刑)、谢某(已判刑),刘某找到刘某乙(已判刑),共同商量到惠州大亚湾区找土沉香。刘某、陆某、刘某乙准备好作案工具砍柴刀2把、手拉锯1把、一字螺丝刀1把,凿子1把、锄头1把、磨刀石1把后,次日,谢某开车载梁某甲、陆某、刘某、刘某乙到惠州大亚湾区澳头黄渔涌校木洞村叶某某家中,见到叶某某、梁某某。6月27日,叶某某带着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陆某、刘某、刘某乙、谢某共7人上山寻找土沉香,其中叶某某负责背水,被告人梁某某负责背工具。在山上,刘某乙、陆某、刘某寻找到土沉香,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具有药用价值的土沉香从树干砍切下来,还在个别土沉香树干上砍切出裂口。6月28日,刘某乙、陆某、刘某、叶某某、梁某某5人继续上山寻找可以采伐的土沉香树,再把具有药用价值的土沉香砍切下来。6月29日,谢某开车载刘某乙、陆某、刘某、梁某甲,带上已经提取的土沉香木块返回茂名市,途经盐坝高速溪涌治安卡点时被民警拦截,当场被查获作案工具一批和土沉香木块4.3公斤。经现场勘查和鉴定,被砍切的土沉香树木有3棵,土沉香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3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据惠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大亚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除去送检样品3.7斤,剩余土沉香片重量为4.9斤,缴获的土沉香木块应为4.3公斤,故起诉书指控查获的土沉香木块4.9公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7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51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字(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得知其朋友叶某某(已判刑)家旁边的山上有土沉香(又名白木香)后,打电话告知其弟弟梁某甲(已判刑),让梁某甲去找采伐土沉香的人。梁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县老家找到刘某(已判刑)、陆某(已判刑)、谢某(已判刑),刘某找到刘某乙(已判刑),共同商量到惠州大亚湾区找土沉香。刘某、陆某、刘某乙准备好作案工具砍柴刀2把、手拉锯1把、一字螺丝刀1把,凿子1把、锄头1把、磨刀石1把后,次日,谢某开车载梁某甲、陆某、刘某、刘某乙到惠州大亚湾区澳头黄渔涌校木洞村叶某某家中,见到叶某某、梁某某。6月27日,叶某某带着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陆某、刘某、刘某乙、谢某共7人上山寻找土沉香,其中叶某某负责背水,被告人梁某某负责背工具。在山上,刘某乙、陆某、刘某寻找到土沉香,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具有药用价值的土沉香从树干砍切下来,还在个别土沉香树干上砍切出裂口。6月28日,刘某乙、陆某、刘某、叶某某、梁某某5人继续上山寻找可以采伐的土沉香树,再把具有药用价值的土沉香砍切下来。6月29日,谢某开车载刘某乙、陆某、刘某、梁某甲,带上已经提取的土沉香木块返回茂名市,途经盐坝高速溪涌治安卡点时被民警拦截,当场被查获作案工具一批和土沉香木块4.3公斤。经现场勘查和鉴定,被砍切的土沉香树木有3棵,土沉香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大亚湾澳头黄鱼涌校木洞村某山非法采伐树木树种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同案犯陆某、刘某、刘某乙、叶某某、梁某甲、谢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3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据惠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大亚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除去送检样品3.7斤,剩余土沉香片重量为4.9斤,缴获的土沉香木块应为4.3公斤,故起诉书指控查获的土沉香木块4.9公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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