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为发泄情绪损毁多部小汽车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018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醉酒回到**花园小区并在小区附近闲逛。期间,李**因心情不好,随意损坏停在小区五栋楼下及小区门口路边的多部小汽车。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损坏上述五辆小汽车造成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606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家属赔偿五名被害人共计27528元人民币,五名被害人均对李**表示谅解。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国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醉酒回到**花园小区并在小区附近闲逛。期间,李**因心情不好,随意损坏停在小区五栋楼下及小区门口路边的多部小汽车:

1.将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SGNB**653)的右侧车窗、右侧车门及右后视镜等部位损坏。

2.将一辆大众牌教练车(车辆识别号LFV2AI**4840302)的警示灯、右后车门部位损坏。

3.将一辆吉利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6T7**289686)的前后挡风玻璃、两侧车门、两侧车窗等部位损坏。

4.将一辆起亚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JDG**372168)前挡风玻璃、两侧车门等部位损坏。

5.将一辆丰田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VG**025460)的右后车窗玻璃、车顶等部位损坏。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损坏上述五辆小汽车造成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606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家属赔偿五名被害人共计27528元人民币,五名被害人均对李**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李**在案发时属酒醉状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辨别能力降低,应区别于正常人的故意犯罪。2、被告人酒醒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日常表现良好。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醉酒回到**花园小区并在小区附近闲逛。期间,李**因心情不好,随意损坏停在小区五栋楼下及小区门口路边的多部小汽车。其中,损坏了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SGNB**653)的右侧车窗、右侧车门及右后视镜等部位;损坏了一辆大众牌教练车(车辆识别号LFV2AI**4840302)的警示灯、右后车门部位;损坏了一辆吉利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6T7**289686)的前后挡风玻璃、两侧车门、两侧车窗等部位;损坏了一辆起亚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JDG**372168)前挡风玻璃、两侧车门等部位损坏;损坏了一辆丰田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VG**025460)的右后车窗玻璃、车顶等部位。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损坏上述五辆小汽车造成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606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家属赔偿五名被害人共计27528元人民币,五名被害人均对李**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于2018年11月6日3时许被传唤归案。

3.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害陈某权万某涛巫某涛张某1伟李某萍收到被告人李**表吴某攀(身份8)的赔偿款,并谅解了被告人李**。

二、被害人陈述

1李某萍的陈述:2018年11月6日7时许,她开车(黑色凯迪拉克SGM6**AA1)送小孩去上学,接到朋友打电话告诉他车被人砸了,送完小孩发现车副驾驶位的玻璃及车门均有损坏的迹象。

2陈某权的陈述:2018年11月6日2时许,他在家睡觉,接到电话告诉他的车(吉利美日牌MR5**06)被砸了,他就让姐姐下去查看,发现的确被砸了。

3万某涛的陈述:2018年11月6日2时许,他在家中睡觉,接到别人电话说他的车(黑色起亚牌Y**5EJ)被砸了,他下楼发现车的挡风玻璃全裂、以及副驾驶位侧的车门和玻璃都刮花了,看到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一名疑似嫌疑人的男子,没过多久,该男子就被民警带走了。

4巫某涛的陈述:2018年11月6日13时许,他看到微信业主群在聊车辆被砸的事情,并且发了视频,便看见他自己的车(白色丰田GT**1GB)也被砸了。

5张某1伟的陈述:2018年11月6日8时许,他开车出门发现车子(大众牌FV7**MBG)车顶处的“教练灯”不见了,并且副驾驶后侧有凹陷掉漆。

四、证人证言

1张某2清的证言:2018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他当时在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拿着东西砸小区内的小汽车,便立马去到案发的地点,大喊叫这名男子不要砸车,该男子不停规劝继续砸车。他看到对方一共砸了四辆车。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李**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1于5日,和同事聚会喝醉酒后,不知怎么回到**花园的,知道次日早上6时许,才发现双手、额头处有受伤的痕迹。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张某2清辨认出李**。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六、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丰田GT**1GB维修费用为1050元、大众FV7**MBG维修费用为450元、凯迪拉克SGMG**AA1维修费用为10670元、吉利帝豪MR7152C06维修费用为6656元、起亚Y**5EJ维修费用3780元。

七、视听资料

1.视频截图,证实2018年11月6日,李**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毁坏自己。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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