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承修一路48号门前时,发生刮碰停靠路边小车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说话口气中散发浓烈酒味,遂将其带至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5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未考取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已与被害人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并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人民币5000元。

【惠阳法院】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未考取驾驶证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财产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与朋友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星河路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又去到家乐迪KTV唱歌喝酒,约8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驾驶摩托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承修一路48号门前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小车发生刮碰,交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口气中有浓烈的酒味,遂将其带至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59毫克/100毫升。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司法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承修一路48号门前时,发生刮碰停靠路边小车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说话口气中散发浓烈酒味,遂将其带至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5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未考取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已与被害人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并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人民币5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身份证;到案经过;处理事故交警中队民警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醉酒驾驶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法庭开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未考取驾驶证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财产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英顺邱某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生效收监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碧华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