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强泄愤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打斗被判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4日16时许,大亚湾区新力东园工地项目部工地人员陈铁树、彭某与塔吊班班长马某因吊运材料的问题发生矛盾,陈铁树与马某发生扭打,期间,马某用对讲机叫其所带的塔吊班停工,塔吊班数名工人来到打架现场,一起殴打陈铁树、彭某。工地木工班组长黎某2见状前来劝架,被彭某用木板击打背部,黎某2呼叫数十名木工班的工人追打彭某,彭某躲在自己的别克小轿车上,一名木工班工人用头盔将小轿车天窗玻璃敲碎,陈铁树则在另一侧和马某等人拉扯、扭打。陈铁树、彭某跑开后,陈铁树主动与彭某商议,叫琥珀园工地的工人过来打架,彭某表示同意,陈铁树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琥珀园工地铝模班班长查某1,让其叫工人到新力东园工地打架。不久,琥珀园的十几名工人驾驶摩托车或乘坐面包车来到新力东园工地,陈铁树又纠集在新力东园工地的木工班工人二十多人,约三十多名工人聚集后,陈铁树走在队伍前面,带领这些工人进入新力东园工地寻找塔吊班的工人泄愤报复,工人们纷纷随手从工地上捡起脚手架铁管、钢筋等工具,当陈铁树等人走到新力东园项目部门前的空地时,恰逢一名塔吊班工人蔡某路过,陈铁树指使工人抓住他,情绪激动的工人们持械追赶蔡某至新力东园工地项目部一楼会议室,在会议室内,蔡某被打伤头部晕倒在地,陈铁树则带领另外几名工人去塔吊班工人宿舍寻找其它塔吊班工人,搜寻塔吊班工人未果的情况下,陈铁树为了泄愤,将两间宿舍的门揣坏,打翻、打坏房内物品一批。而后,陈铁树打电话给彭某会合,经新力东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极力劝说,陈铁树、彭某及工人们停止对塔吊班工人搜寻,陆续离开。陈铁树纠集工人聚众斗殴,致使工地工人人心惶恐,破坏工地正常的施工秩序,经大亚湾区公安局法医鉴定,2017年1月9日蔡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马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17年1月20日彭某被砸汽车天窗损失价格为1248元人民币,被害人2017年3月8日蔡某与被告人陈铁树家属曾某、彭某家属史某达成赔偿协议,陈铁树、彭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蔡某85000元人民币,蔡某对陈铁树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吕某经济损失2500元,并得到了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铁树无视国法,因工作关系与人发生矛盾,为了逞强泄愤,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中,其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铁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中,被害人马某也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事后陈铁树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蔡某、吕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人纠集了30多人赶到现场,这有证人证言及其本人的供述相印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铁树没有纠集30多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事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属于酌情从轻情节,而不是减轻情节。本案聚众斗殴人数众多,且持械斗殴,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铁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铁树,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辉扬,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铁树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铁树及其辩护人朱辉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4日16时许,大亚湾区新力东园工地项目部工地人员陈铁树、彭某与塔吊班班长马某因吊运材料的问题发生矛盾,陈铁树、彭某二人与马某发生扭打,期间,马某用对讲机叫其所带的塔吊班停工,而后,塔吊班数名工人来到打架现场,不准陈铁树、彭某离开,双方发生拉扯。工地木工班组长黎某2见状前来劝架,被彭某用木板击打背部,黎某2心想自己劝架反而被打,呼叫数十名木工班的工人追打彭某,彭某躲在自己的别克小轿车上,一名木工班工人用头盔将小轿车天窗玻璃敲碎,陈铁树则在另一侧和马某等人拉扯、扭打。陈铁树、彭某跑开后,陈铁树主动与彭某商议,叫琥珀园工地的工人过来打架,彭某同意后,陈铁树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琥珀园工地铝模班班长查某1、陆某1,让其二人召集工人到新力东园工地打架。而后,琥珀园的十几名工人驾驶摩托车或乘坐面包车来到新力东园工地,陈铁树又纠集在新力东园工地的木工班工人二十多人,约三十多名工人聚集后,陈铁树走在队伍前面,带领这些工人进入新力东园工地寻找塔吊班的工人泄愤报复,工人们纷纷随手从工地上捡起脚手架铁管、钢筋等工具,当陈铁树等人走到新力东园项目部门前的空地时,恰逢一名塔吊班工人蔡某路过,陈铁树指使工人抓住他,情绪激动的工人们持械追赶蔡某至新力东园工地项目部一楼会议室,在会议室内,蔡某被打伤头部晕倒在地,陈铁树则带领另外几名工人去塔吊班工人宿舍寻找其它塔吊班工人,搜寻塔吊班工人未果的情况下,陈铁树为了泄愤,将两间宿舍的门揣坏,打翻、打坏房内物品一批。而后,陈铁树打电话给彭某会合,经新力东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极力劝说,陈铁树、彭某及工人们停止对塔吊班工人搜寻,陆续离开。陈铁树纠集工人聚众斗殴,致使工地工人人心惶恐,破坏工地正常的施工秩序,经大亚湾区公安局法医鉴定,2017年1月9日蔡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马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17年1月20日彭某被砸汽车天窗损失价格为1248元人民币,被害人2017年3月8日蔡某与被告人陈铁树家属曾某、彭某家属史某达成赔偿协议,陈铁树、彭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蔡某85000元人民币,蔡某对陈铁树、彭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铁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陈铁树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事后陈铁树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庭后,被告人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对被害人表示道歉。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铁树是在马某叫来十多人对其殴打并不让其离开的情况下,才叫人过来的,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拿任何工具,其他人追打蔡某,超出了陈铁树的意料;陈铁树没有纠集三十多个工人,很多工人是刚好下班,属于围观群众;陈铁树是先被对方打伤的,也是受害者;被告人陈铁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蔡某85000元、赔偿了马某20000元、赔偿了吕某财物损失2500元,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6时许,大亚湾区新力东园工地项目部工地人员陈铁树、彭某与塔吊班班长马某因吊运材料的问题发生矛盾,陈铁树与马某发生扭打,期间,马某用对讲机叫其所带的塔吊班停工,塔吊班数名工人来到打架现场,一起殴打陈铁树、彭某。工地木工班组长黎某2见状前来劝架,被彭某用木板击打背部,黎某2呼叫数十名木工班的工人追打彭某,彭某躲在自己的别克小轿车上,一名木工班工人用头盔将小轿车天窗玻璃敲碎,陈铁树则在另一侧和马某等人拉扯、扭打。陈铁树、彭某跑开后,陈铁树主动与彭某商议,叫琥珀园工地的工人过来打架,彭某表示同意,陈铁树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琥珀园工地铝模班班长查某1,让其叫工人到新力东园工地打架。不久,琥珀园的十几名工人驾驶摩托车或乘坐面包车来到新力东园工地,陈铁树又纠集在新力东园工地的木工班工人二十多人,约三十多名工人聚集后,陈铁树走在队伍前面,带领这些工人进入新力东园工地寻找塔吊班的工人泄愤报复,工人们纷纷随手从工地上捡起脚手架铁管、钢筋等工具,当陈铁树等人走到新力东园项目部门前的空地时,恰逢一名塔吊班工人蔡某路过,陈铁树指使工人抓住他,情绪激动的工人们持械追赶蔡某至新力东园工地项目部一楼会议室,在会议室内,蔡某被打伤头部晕倒在地,陈铁树则带领另外几名工人去塔吊班工人宿舍寻找其它塔吊班工人,搜寻塔吊班工人未果的情况下,陈铁树为了泄愤,将两间宿舍的门揣坏,打翻、打坏房内物品一批。而后,陈铁树打电话给彭某会合,经新力东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极力劝说,陈铁树、彭某及工人们停止对塔吊班工人搜寻,陆续离开。陈铁树纠集工人聚众斗殴,致使工地工人人心惶恐,破坏工地正常的施工秩序,经大亚湾区公安局法医鉴定,2017年1月9日蔡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马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17年1月20日彭某被砸汽车天窗损失价格为1248元人民币,被害人2017年3月8日蔡某与被告人陈铁树家属曾某、彭某家属史某达成赔偿协议,陈铁树、彭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蔡某85000元人民币,蔡某对陈铁树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吕某经济损失2500元,并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抓获进过、到案经过,证实在2017年3月1日,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接到管控系统红色抓捕报警,在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九天商务酒店有一名叫陈铁树的在逃人员入住,民警遂将在逃人员陈铁树抓获归案。

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蔡某85000元、赔偿马某20000元、赔偿吕某2500元,被害人蔡某、马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黎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16时30分许,他站在新宇建设公司项目部的门口,突然工地的管工一名姓陈的男子说要打他,并说他参与了打架。他就说没有。然后和陈姓男子一起过来的管工就过来扇了他一耳光,然后对方就去打他们的带班领导,对方共有十几人,有的在拉架,有的在打他的领导。

2.黎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16时20分许,铝模班的彭某和陈铁树跟塔吊班的一名工人争吵,后来彭某和陈铁树就将塔吊班的那名工人按倒在地上打,之后塔吊班就有七八个人从塔吊上爬下来打彭某和陈铁树,他就过去劝架,然后彭某就捡起一条木方往他后背打了一棍,他工人看到之后就跑下来打彭某,彭某打了他之后就跑了。之后彭某叫了五六十人过来把塔吊班的同事追到项目部办公室打,项目部的同事去劝架也被塔吊班的工人追跑了,彭某和陈铁树在项目部办公室跟他说,他打了人,然后对方就动手打他,还把他的手机抢走。

3.田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他当时在塔吊机上工作时看到球场位置发生打架,他看到他的带班领导马某被人打了,他就从塔吊机上下来,他看到他的带班领导和对方一名男子在地上抱成一团,他就想上前去拉开,项目部的工人人员看他想上去就把他拉住,2分钟后,他带班领导就和那名男子从地上起来了。

4.冷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15时30分许,他当时在新力东园工地进行塔吊指挥工作,指挥完之后,他就看到他的同事马某被一个木工班的陈某6按倒在地上打,陈某6的老板就在旁边看,马某就用对讲机喊话:“把塔吊停了。”他们塔吊班的工人就停下来。陈某6想开摩托车离开,马某就将车钥匙拔下,马某和陈某6就打了起来,他和塔吊班的两个女工、田某就上前阻止,想把他们拉开,同时附近其他工作人员也过来帮忙拉开,陈某6的老板也参与进来推推搡搡,但是没有打架,他们把对方拉开后,陈某6就打电话并往工地外走,约十分钟后,就来了二十多个工人,对方都是拿着脚手架和空心管,那时刚好塔吊班的司机蔡某从旁边经过,陈某6就指着蔡某对工人说:“他也参与了,打。”于是十几个工人就追着蔡某一直打,蔡某被追进了项目部的一间办公室,他没有跟进去,就不知道接下来的情况了。后来听说蔡某被打伤了,他们就去医院看望蔡某,当他们回到宿舍时就看到宿舍都被翻乱了,宿舍的烧水电器也被打烂,塔吊班的女工陈某5还说钱也不见了。

5.吕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18时许,他从澳头港海景城工地下班后就回到新力东园工地宿舍,当他走到宿舍大门时,就看到宿舍的大门被人破坏了,他和妻子居住的夫妻房的门也被人用铁管砸开,宿舍的桌子被人用铁管打出一个洞,他和妻子睡觉的床铺被人翻乱,他在地上捡到200元,他检查床铺时发现在床铺凉席下的2400元不见了。电饭煲和他妻子的化妆水被砸坏了。他就立即去项目部办公室找到安全员李某说明了情况,李某就说木工班和塔吊班的工人打架了,他钱不见的事情是不知道的。然后他就报警了。

6.金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16时许,他当时在项目部办公室和几个工程的负责人谈东西,后来听到外面很吵,他们就走出去看,看到一楼那里有工人打架,于是几个负责人就跑下去阻拦,因太多人打架了,就没有阻拦到,大约打了十几分钟就停了。现场有十到二十人参与打架,有人拿着钢管。

7.陈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15时30分,当时他在新力东园工地上班,就看到一名塔吊的指挥员和两名劳务公司的负责人发生打架。后来他的木工老板黎某2过去劝架,劳务公司的老板就拿了一根方木打了黎某2的后背一棍,之后劳务公司的两个负责人就走了。约20分钟后,外面进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十几个人都是手拿钢管,其中一名就是劳务公司的负责人。对方集中在一起冲进工地办公室,对办公室里的一名塔吊班司机群殴。出来办公室后,在把和劳务公司老板打架的那名塔吊工群殴一次,再打了黎某2几个耳光,黎某2被群殴时手机也弄不见了。

8.洪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四点左右,他听工人说工地5号楼有人打架,他就赶过去劝架,当时他就看见陈铁树和马某两个人在工地项目部大门前的路上扭打在一起,他过去将陈铁树和马某二人拉开,他听陈铁树和马某在争吵,好像是因为塔吊吊东西的事情打架。他劝开陈铁树和马某之后,约过了十几二十分钟,就来了十几二十个手持棍棒的人,他和黎某2就走到项目部一楼的一个办公室,这时1号塔吊司机就被那十几个拿着木棍的人追打,司机被追进办公室,他和陈某2就进去劝架,他看到一个穿横条纹长袖上衣的男子拿着脚手架空心管要去打人,他就抓住那个男子并和该男子拉扯,但是那名男子挣脱了他,那个男子就用脚手架空心管将司机打伤。

9.陈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四点多,他看到陈铁树、彭某和几个塔吊司机在工地项目部的篮球场打架,木工班的黎某2就去劝架,反而被彭某殴打,黎某2就叫了木工班的人来,木工班就来了五六个人殴打彭某,彭某打不过就往宿舍跑了,一个木工班的工人就把彭某的车天窗玻璃砸碎了。而陈铁树就跟一个年龄稍大的男子在篮球场扭打,打了约10分钟,陈铁树就开着一辆摩托车就撞和陈铁树打架的男子,有没有撞到没看清,之后陈铁树就离开了。约20分钟后,来了一辆车下来十几二十个人,那些工人拿起一根铁管,陈铁树没有拿东西但是带头冲在前面,看到有谁来堵路,不顺眼的就指挥工人打,陈铁树看到一个塔吊司机就说:“就这个,就这个。”然后那些工人就追打塔吊司机,塔吊司机就跑进项目部的会议室,陈铁树指挥工人手持铁管追打进会议室,其中一个高个子、体型胖的工人就抡起钢管打下去,刚好打中司机的头部,后来司机怎么被打的就没看清了。当时洪某还去拉那个高个子、体型胖的工人,但是那名工人不听劝,不久后民警就过来了,工人就扔下铁管开车跑了。

10.李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当时塔吊班班长马某和木工班组长陈铁树因为塔吊建筑材料的问题发生矛盾争吵。约过了半个小时,他听说塔吊班组有人打架,他就去到塔吊班组工地,他看到陈铁树、彭某、马某、黎某2都在,黎某2就说:“我来劝架还被打。”黎某2就很气愤并喊了十来个工人。那些工人来后,陈铁树、彭某就往宿舍方向走,彭某就坐进自己的别克小车,黎某2叫来的十几个人中的其中一个工人就拿安全帽往小车上敲打,他们就去劝阻那些工人,彭某就下车跑了。约半个小时后,他听见外面有人喊:“他们来了。”他就看见工地上来了约四十个工人,工人都头戴安全帽,手拿铁管、钢筋,他就赶紧把马某劝到他宿舍且不让马某出来,陈铁树和彭某就走在那四十名工人的前面,陈铁树和彭某只要看到塔吊班和黎某2的工人就指挥人动手去打,其中一个塔吊班的司机就被追到了项目部办公室,好多人就冲进办公室对司机进行殴打,那个塔吊司机被打伤了,他们就赶紧报警了。

11.陈某3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他接到铝模班老板余某的电话,余某说新力东园工地有人打架,让他过去劝架。他赶到新力东园后,就看到陈铁树左脸受伤,彭某背部受伤,彭某的小车天窗也被砸烂了,新力东园工地的一个工人(蔡某)的脖子、头部都受伤并倒在地上。

12.陈某4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他接到陆某1的电话,说陈铁树和彭某在新力东园工地被人打了,让他们过去看一下。他就骑着摩托车载着一个工友去新力东园工地,和他同一时段去的还有琥珀园的十几个工人,当他去到新力东园工地后,看到陈铁树、彭某、黎某2及好多工人都在篮球场那里,很多工人在相互推搡,期间他还看到一个工人往项目部跑,就有十几个工人去追,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他就不知道了,几分钟后,就有一个工人被打伤了抬出了门口。

13.赵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他接到陆某1的电话说老板彭某、陈铁树在新力东园被人打了,让他跟着陆某2去看看。他就和陆某2来到新力东园工地,一开始就看到有约20名工人在追着彭某,不久后,陆陆续续又来了约30个工人,这些工人拿了铁管和钢筋,陈铁树、彭某就带着这些工人去找塔吊班的人,突然陈铁树、彭某就带着工人们就追一个人,追到项目部的会议室,后来被追打的那个人就受伤了,被人扶出来。

14.陈某5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3时许,她听到工人说在项目部门有人打架,让她把塔吊停下来去看看怎么回事。他去到项目部就看到木工班带了七八个人从一辆车上下来,那些工人都手持钢管,1号塔吊司机蔡某就说要打人了。然后蔡某就往项目部办公室跑,那些工人就去追蔡某,之后就看到蔡某受伤了被送往惠亚医院。当晚,她老公就打电话告诉她宿舍被人翻乱了,她们回到宿舍后,看见宿舍物品都被人砸了,被子等物品都被翻倒在地,他老公在宿舍门口看见有200元,她查看放在被子下的2400元,发现不见了,她就怀疑是翻她宿舍的人拿走了她的钱。

15.白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4日下午,他就接到陈经理的电话,陈经理叫他把琥珀园的工人拉到新力东园工地去。于是他就开着粤A×××××白色面包车载着十多个工人去了新力东园工地。到了门口后,工人们就下车了,他就自己一个人开车返回了岩前村。过了约20分钟后,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让他把工地的工人拉回去。他就又回到新力东园工地门口,工人们上车后他就问:“那么快活就干完啦?”工人们就说:“没有干活,去打架了。”但是工人们也没有说打什么架。

三、被害人陈述

1.马某陈述:2016年12月24日15时许,他和陈铁树、彭某在新力东园项目工地因工作发生矛盾并争吵,陈铁树和彭某就动手打他,他被打了右脸颧骨、鼻梁、右侧肋骨。他就用对讲机呼叫了塔吊班的司机,说他在篮球场被打了,让工人们停工。工人们听到后就马上到宿舍看怎么处理,陈铁树打了他之后还去宿舍开了一辆摩托车过来撞他,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就把他拉到办公室,之后陈铁树就叫人过来打了1号塔吊的司机蔡某,怎么打的就不清楚。

2.蔡某陈述:2016年12月24日17时许,他下班后就走路回宿舍,当他步行至新力东园工地篮球场时,他就看到有一伙人手持铁管,对方向他走来后,木工管理人员陈铁树就说:“是他,打他。”陈铁树一喊话,那伙人就围过来,他看到情况不对劲,他就跑进项目部办公室,他回头一看时,陈铁树就手持铁管朝他头部打来,他被打了头部之后就晕倒在地,后来怎么被打的,他就不知道了,他清醒过来时已经是在惠亚医院了。他的头部、后背颈椎、手部、脚部等都受伤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陈铁树供述:2016年12月24日下午,由于新力东园工地塔吊班的工人不服从安排,他和彭某就去找塔吊班的负责人马某,他就指着马某说要配合他们的工作并推了马某的胸部,马某就就拉扯他的衣服,他就把马某按倒在地打了几下。马某松开了他的衣服后就用对讲机跟新力东园工地塔吊班的工人讲被人打了,要工人过去。过了几分钟,塔吊班就来了十几个工人,对方十几个人就动手打了他和彭某,木工班的组长黎某2就过来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彭某拿起一块木方条打了黎某2,黎某2就说劝架还被打,就喊木工班的人过来,他就在旁边被马某和塔吊班的工人打,他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准备离开新力东园工地去新力琥珀工地时,马某和几个塔吊班的工人就拉住他不给走,他被人从摩托车上拉扯下来,一个女塔吊班工人还将他脸部抓伤,马某和塔吊班的工人就对他拳打脚踢,他使劲冲出去跑开,然后看到黎某2叫来了十几个木工班的工人,木工班的工人就追着彭某打,他就和彭某说要不要叫琥珀园的工人过来帮忙,彭某就说好。他就跑到新力东园工地外面打电话给了琥珀园工地的查某1,让查某1赶紧叫工人过来。不久后,琥珀园工地的十多名工人就陆续过来了。他还叫了在新力东园做工的二十多名工人过来,他就带着十几个琥珀园的工人和新力东园的二十多个木工拿着脚手架、钢筋去找塔吊班的工人,并打电话给了余某说明情况。他们在项目部的篮球场上,看到一个塔吊班的工人,他就叫工人抓住那个塔吊班的工人,他们追着那个工人到了项目部一楼的会议室,他带来的工人就打那个塔吊班的工人。他打电话给彭某,彭某说躲在生活区,他就很气愤,在路过塔吊班工人的宿舍时,他就进了一个宿舍,将宿舍的被子拉下来,将宿舍的桌子推倒,然后又走到另一个宿舍,将宿舍门踹烂,并把被子衣服翻到在地,将桌子推倒。陆某2叫他不要这样,他们就离开了宿舍。他们回到项目部的空地上时,彭某就捂着腰从生活区走出来,说被打伤了,后来就有人报警了。

五、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伤者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损坏的别克君越天窗玻璃价值1248元。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马某、陆某2、赵某辨认出陈铁树、彭某。

陈铁树辨认出马某、查某2、陆某1。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澳头新力东园工地。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手机录制的殴打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手机拍摄斗殴的记录情况。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外观情况。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陈铁树(177xxxx0039)手机通话记录明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铁树无视国法,因工作关系与人发生矛盾,为了逞强泄愤,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中,其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铁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中,被害人马某也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事后陈铁树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蔡某、吕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人纠集了30多人赶到现场,这有证人证言及其本人的供述相印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铁树没有纠集30多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事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属于酌情从轻情节,而不是减轻情节。本案聚众斗殴人数众多,且持械斗殴,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铁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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