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

【惠阳刑事律师:案情简介】2013年7月2日,被告人缪某以自然人独资的方式注册成立深圳市粤信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粤信和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瑞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建公司)中标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心境山水郡迪亚花园A—3号楼03、04样板房的装修工程后,于2015年1月29日以其下属公司深圳市万展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万展公司)为发包方与粤信和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粤信和公司。粤信和公司承包得该工程后,被告人缪某分别与被害人郝某、陈某、高某、刘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泥工、水电的工程分包给四人组织工人施工并由缪直接支付工资给工人。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万展公司根据进度依约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469098元并转帐到被告人缪某的个人帐户,被告人缪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郝某、陈某、高某、刘某后,仍拖欠参与施工的35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258600元。为逃避责任,被告人缪某于2015年5月底起逃匿,无法联系。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通知并要求缪某在2015年6月12日10时前带齐工人工资台帐到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协助处理此事。在规定期限内,缪某未能到场。因无法联系缪某,该局监察大队对深圳市粤信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5)第A34号)并在施工地点进行张贴公告,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6月18日前依法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被告人缪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瑞建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共人民币258600元。2015年12月1日4时许,被告人缪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北路119号2楼高雅休闲会所被抓获。

【惠阳法院】被告人缪某身为工程承包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自报姓名),男,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公民身份号码:×××0530。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迪亚花园心境山水郡A—3号楼03、04样板房的装修工程中标单位是深圳市瑞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由下属公司深圳市万展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将该装修工程的劳务发包给被告人缪某经营的深圳市粤信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经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深圳市粤信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拖欠蔺某阳、陈某等35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58600元。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通知并要求缪某在2015年6月12日10时前带齐工人工资台帐到该局监察大队协助处理此事。在规定期限内,缪某仍未到场,因无法联系缪某该局监察大队对深圳市粤信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5)第A34号)并在施工地点进行张贴公告,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6月18日前依法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被告人缪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12月1日4时许,被告人缪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北路119号2楼高雅休闲会所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邹钟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缪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被告人缪某以自然人独资的方式注册成立深圳市粤信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粤信和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瑞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建公司)中标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心境山水郡迪亚花园A—3号楼03、04样板房的装修工程后,于2015年1月29日以其下属公司深圳市万展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万展公司)为发包方与粤信和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粤信和公司。粤信和公司承包得该工程后,被告人缪某分别与被害人郝某、陈某、高某、刘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泥工、水电的工程分包给四人组织工人施工并由缪直接支付工资给工人。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万展公司根据进度依约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469098元并转帐到被告人缪某的个人帐户,被告人缪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郝某、陈某、高某、刘某后,仍拖欠参与施工的35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258600元。为逃避责任,被告人缪某于2015年5月底起逃匿,无法联系。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通知并要求缪某在2015年6月12日10时前带齐工人工资台帐到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协助处理此事。在规定期限内,缪某未能到场。因无法联系缪某,该局监察大队对深圳市粤信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5)第A34号)并在施工地点进行张贴公告,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6月18日前依法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被告人缪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瑞建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共人民币258600元。2015年12月1日4时许,被告人缪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北路119号2楼高雅休闲会所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抓获经过;证人郭某证言及对被告人缪某的辨认;被害人郝某、陈某、高某、刘某陈述及对被告人缪某的辨认;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书证;被告人缪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身为工程承包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钟国雄

审判员  马慧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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