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勤交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判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陶继全驾驶一辆粤L×××××白色吉利牌小车来到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大峡谷小区路段,准备给保安运送饭盒。大亚湾交警大队西区中队民警周某和协警颜某正在此处执勤,看见被告人陶继全在此处违停,遂上前多次劝告车主陶继全此处不能停车,要求其将小车驶离。但是被告人陶继全不予理会,并粗口辱骂执勤交警,周某见劝阻陶继全无效后,遂向其粤L×××××车辆开具违停通知书。被告人陶继全辱骂周某及颜某并上前使用双手推周某及颜某。颜某见状使用执法仪录像,陶继全看到颜某拿出执法仪后,继续用手推颜某,并把颜某身上的执法仪拍倒在地。周某遂返回警车拿对讲机呼叫110,陶继全趁周某过去警车时,就坐上了其粤L×××××汽车发动汽车想逃离现场,于是周某就站在陶继全小车前方继续劝告陶继全,但是陶继全不予理会,而是启动其小车往挡在其前方的周某身上轻轻碰了一下,想将周某吓走,反复未果,被告人陶继全遂自行下车。随后,当地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陶继全抓获归案。次日,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实周某双大腿软组织挫伤,颜某左手腕挫伤,治疗意见为多休息,不适随诊。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陶继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继全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继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陶继全当庭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坦白,且被告人陶继全妨害公务尚未造成被害人达到轻微伤,故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继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继全,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继全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继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区中队民警周某及协警颜某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到石化大道大峡谷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看到一部粤L×××××白色吉利牌小车停放在该处。民警周某及协警颜某告知该车司机犯罪嫌疑人陶继全此处不能停车并多次劝告车主陶继全将其小车开离,但是陶继全不予理会并用粗口辱骂执勤交警。周某见劝阻陶继全无果向其粤L×××××车辆开具违停通知书,陶继全辱骂周某及颜某并上前使用双手推周某及颜某。颜某见状使用执法仪录像,陶继全看到颜某拿出执法仪后继续用手推颜某,并把颜某身上的执法仪拍打到地面上。周某遂返回警车拿对讲机呼叫110,陶继全趁周某过去警车时就坐上了其粤L×××××汽车发动汽车想逃离现场,于是周某就站在陶继全小车前方继续劝告陶继全,但是陶继全不予理会而是启动其小车往挡在其前方的周某身上撞去,想将周某吓走,撞了周某3次后陶继全就自行下车了。陶继全的袭警行为造成周某双大腿软组织挫伤,造成颜某右手腕挫伤。

2017年4月26日21时36分许,大亚湾区公安局妈庙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大峡谷路段有一名男子阻碍交警执行公务。民警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陶继全传唤致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陶继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继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继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陶继全驾驶一辆粤L×××××白色吉利牌小车来到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大峡谷小区路段,准备给保安运送饭盒。大亚湾交警大队西区中队民警周某和协警颜某正在此处执勤,看见被告人陶继全在此处违停,遂上前多次劝告车主陶继全此处不能停车,要求其将小车驶离。但是被告人陶继全不予理会,并粗口辱骂执勤交警,周某见劝阻陶继全无效后,遂向其粤L×××××车辆开具违停通知书。被告人陶继全辱骂周某及颜某并上前使用双手推周某及颜某。颜某见状使用执法仪录像,陶继全看到颜某拿出执法仪后,继续用手推颜某,并把颜某身上的执法仪拍倒在地。周某遂返回警车拿对讲机呼叫110,陶继全趁周某过去警车时,就坐上了其粤L×××××汽车发动汽车想逃离现场,于是周某就站在陶继全小车前方继续劝告陶继全,但是陶继全不予理会,而是启动其小车往挡在其前方的周某身上轻轻碰了一下,想将周某吓走,反复未果,被告人陶继全遂自行下车。随后,当地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陶继全抓获归案。次日,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实周某双大腿软组织挫伤,颜某左手腕挫伤,治疗意见为多休息,不适随诊。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在2017年4月26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陶继全在西区大峡谷路段阻碍交警执行公务,后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3.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周某双大腿软组织挫伤,治疗意见为多休息,不适随诊;颜某左手腕挫伤,不适随诊。

4.周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颜某协警工作证复印件,证实周某、颜某的身份情况。

5.大亚湾交警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石化大道的行车道属于禁止停车范围。

6.大亚湾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实在2017年4月26日20时43分许至21时37分许,110接到三次报警电话称大峡谷有很多车停在路面,导致交通拥堵;还有一次报警电话称西区大峡谷有人殴打交警。

(二)证人证言

1.杨某的证言:2017年4月26日21时许,我在对讲机中听到有保安呼叫我,说路边有纠纷导致会场路面堵塞,让我去帮忙疏导交通,我到了现场后看到有三辆警车,两部警车中间还停放着一辆小车,小车停放在石化大道往澳头方向,正对大峡谷售楼部的马路边,现场还有很多围观群众。

2.陈某的证言:2017年4月26日21时许,我在大峡谷开盘时听说交警在外面劝离违法停车,我就出去查看我的车辆。出去后我看到交警在用喇叭告知违停车辆离开,其中一名较年轻的交警就在一台吉利车旁准备开单,这时人群中就冲出一个人让交警离开,态度很不好,那名男子一直在骂交警还威胁交警,那名年轻的交警就准备拿执法记录仪拍摄录像,那名男子看到之后就冲上去一巴掌拍交警的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就掉落在地,交警捡起记录仪,那名男子又想拍执法记录仪,该男子就抓住交警的手不让交警拍摄,还很激动在骂交警,后来年纪较大的交警就过来拉开该男子,该男子想上车启动车辆,那名年纪较大的交警就站在该男子的车辆前,告知该男子不能离开,那名男子不听就把年纪较大的交警撞了一下,年纪较大的交警让该男子下车,该男子下车后就在那里等候直至民警过来。

(三)被害人陈述

1.周某陈述:2017年4月26日21时25分许,110指挥中心称石化大道有很多车因为大峡谷楼盘活动停靠在石化大道路边。接到警情之后,我和协警颜某就赶往现场逐步劝离停放在路两边的车辆,当我们来到一部车牌为粤L×××××牌的吉利小车前时,多次劝车主离开,但是车主不肯离开,说在等人,我们见劝他几次都不离开,于是站在他的车面前跟他说不用离开了。车主就开始骂我们,接着车主将我们推开,我们就赶紧拿出执法记录仪,车主就继续将我们推开并按住协警颜某的手,还把执法记录仪弄掉在地上。我们见状就赶紧呼叫110。车主看着我拿对讲机就上车准备逃跑,我就刚好站在车主的车前面,车主启动车想乘机开走,车头碰了我三下,车主就自己下车了。几分钟之后,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

2.颜某陈述:2017年4月26日21时12分许,西区中队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的电话,让我们中队到西区御玺山大峡谷劝离违停车辆。我和周某就到了现场劝离车辆。其中有一辆金色的粤L×××××吉利轿车还停放在公交站牌处,我们就上前准备粘贴违停告知书,突然就有一名男子冲过来,态度及其恶劣阻碍我们执法。我们尝试劝离该男子,但是该男子不肯配合且对我们骂粗口。争执了约5分钟后,天就下雨且交通开始拥堵,我就用执法记录仪录下执法现场,该男子看见之后就用手指着我骂粗口,且用手拍打我拿执法记录仪的手,我就马上躲闪,该男子就左手拽住我的衣领,右手扭着我拿执法记录仪的手,执法记录仪就摔在了地上,我蹲下身子就捡执法记录仪,该男子还想对我进行殴打,周围的围观群众就拦住该男子,周某用对讲机呼叫110指挥中心。之后该男子就启动车辆,周某见状就上前到该男子的车头处,该男子就驾驶车辆冲撞了周某三次,导致周某腿部被撞伤。我就冲上去制止该男子并让该男子下车,该男子下车后还继续辱骂我们。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陶继全的供述:2017年4月26日21时30分许,我驾驶一辆白色的吉利轿车给大峡谷的保安送快餐,我就把车停放在石化大道旁等着保安过来拿快餐。不久后,就来了一辆警车,两名交警跟我说不能停车让我快走。因为我车上还有快餐没拿下来,我就没有将车开走,交警也催了我几次离开。这时我看见交警拿着执法记录仪对我的车进行拍照,我不想让交警拍照,就激动的说粗口骂了两位交警,我看到交警还在对我进行拍照,我就上前用右手握住那台执法记录仪,将执法记录仪的摄像头挡住,并将两名交警推到栏杆旁,在推的过程中,执法记录仪就掉在了地上。其中一名交警就拿手机拨打110,我就上车将车启动准备开车走,那两名交警就不让我走,年纪较大的交警就站在我的车头前挡住去路,我就踩油门呼油,往前一顿一停的想吓唬那名挡在我车前的交警,那名交警就趴在我的车头上,我呼了两下油之后就拉手刹停住了。我下车后让兄弟王建过来,王建过来后就劝解我和交警,但是交警不让我离开,没多久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周某、颜某、陈某辨认出陶继全就是阻碍执法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西区石化大道大峡谷小区路段。

(六)视听资料

视频录像,证实被告人阻碍执法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继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继全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继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陶继全当庭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坦白,且被告人陶继全妨害公务尚未造成被害人达到轻微伤,故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继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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