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大亚湾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一、从2017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蔡礼福将一部赌博机(俗称“水果机”)摆放在大亚湾区西区龙海三路的“哆哆便利店”,并与该便利店店主被告人陈伟哆协商以陈伟哆每个月收取400元人民币租金及赌博机盈利百分之二十的提成的方式进行合作。2017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发现。至案发时,该部赌博机共盈利5300元人民币,其中蔡礼福获利3980元,陈伟哆获利1320元。

二、从2017年2月份开始,蔡礼福将一部赌博机(俗称“水果机”)摆放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河背27号一麻将馆内,并与该店店主晏某协商好以晏某收取赌博机盈利的百分之四十的提成,后来这个比例变成百分之五十的方式进行合作。2017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发现。至案发时,该部赌博机共盈利2550元人民币,其中蔡礼福获利1375元人民币,晏某1175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蔡礼福、陈伟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礼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伟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礼福有犯罪前科,且有行政赌博违法记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礼福、陈伟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谢建新提出“被告人陈伟哆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礼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陈伟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缴获的游戏机1台、赌博游戏机2台、赌博游戏币1800枚、游戏机代用币3100枚、oppoA57手机1台、苹果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礼福,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日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赌博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伟哆,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建新,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礼福、陈伟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礼福、被告人陈伟哆及其辩护人谢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从2017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蔡礼福将一部赌博机(俗称“水果机”)摆放在大亚湾区西区龙海三路的“哆哆便利店”,并与该便利店店主被告人陈伟哆协商以陈伟哆每个月收取400元人民币租金及赌博机盈利百分之二十的提成的方式进行合作。2017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发现。至案发时,该部赌博机共盈利5300元人民币,其中蔡礼福获利3980元,陈伟哆获利1320元。

二、从2017年2月份开始,蔡礼福将一部赌博机(俗称“水果机”)摆放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河背27号一麻将馆内,并与该店店主晏某协商好以晏某收取赌博机盈利的百分之四十的提成,后来这个比例变成百分之五十的方式进行合作。2017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发现。至案发时,该部赌博机共盈利2550元人民币,其中蔡礼福获利1375元人民币,晏某11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礼福、陈伟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蔡礼福、陈伟哆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晏某的证言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礼福、陈伟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礼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伟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礼福有犯罪前科,且有行政赌博违法记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礼福、陈伟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谢建新提出“被告人陈伟哆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礼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伟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游戏机1台、赌博游戏机2台、赌博游戏币1800枚、游戏机代用币3100枚、oppoA57手机1台、苹果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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