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案件分析

案情回顾:

被告人文某于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2002年4月至2015年7月任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新塘村(下称新塘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文某杰于2008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新塘村村委主任。被告人陈某红于200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2002年4月开始至今任新塘村村委委员。被告人文某灵于199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1999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新塘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被告人魏某良于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1999年5月开始至今任新塘村村委委员,于2008年6月开始至今任新塘村党支部委员。被告人文某东于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任新塘村村委委员,于2014年1月开始至今任新塘村村委副主任。

2009年间,为解决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乌洋福工业区土地遗留问题,惠州市及惠某区两级财政筹集资金由惠州市惠某区良井某办理完善征地手续土地补偿,涉及该镇围龙村、霞角村、新塘村等地的土地。2011年底,良井镇政府在新塘村开展完善征地手续,被告人文某(时任新塘村委会书记)、文某杰(时任新塘村委会主任)、陈某红、文某灵、魏某良、文某东(均系村委会成员)受镇政府委托,并与该村下属的14名村小组组长、9名村代表共29人组成征地工作小组,协助政府做好村民的征地思想工作、组织村民开会协商、协助完善征地签名手续等工作。在此过程中,承包户文某3(已判决)在征地范围内共承包约235亩土地并占用部分村集体的无主低洼地,经其请托,时任良井某委书记的林某2(另案处理)拍板决定每亩人民币5.5万元的征收标准。为了承包的土地能够顺利被征收以及承包地周边无主低洼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能够一并补偿至自己名下,文某3、文某2(已判决)与被告人文某、文某杰、文某东及村民文某1、文某1海、文某1林、文某1林(甲)、文某1雄等人通某征地事宜,承诺事后将给予好处费。2012年1月份,文某3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通过文某2送给被告人文某、文某杰各人民币30万元,送给被告人文某东人民币25万元,送给被告人文某灵、陈某红、魏某良各人民币4万元。2015年6月3日,侦查机关传唤被告人文某、陈某红、文某灵配合协助调查,3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其中被告人陈某红、文某灵如实供述其二人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5日,被告人魏某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6月8日,被告人文某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6月29日,被告人文某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 被告人文某的家属于2016年1月19日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到侦查机关。被告人文某杰的家属分别于2015年8月3日、8月12日、9月15日共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到侦查机关。被告人陈某红的家属于2015年6月16日退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到侦查机关。被告人魏某良的家属于2015年6月17日退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到侦查机关。被告人文某灵的家属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18日共退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到侦查机关。被告人文某东的家属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18日、2017年9月13日共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到侦查机关。

公诉意见:

2011年底,为解决惠州麦科特集团公司在惠某区良井某的土地使用问题,惠阳区良井镇政府在该镇新塘村进行征地,时任新塘村委会书记文某、主任文某杰、村委会成员陈某红、文某灵、魏某良、文某东受良井镇政府委托,由新塘村6名村委会干部及新塘村14名村小组组长、9名村代表共29人组成征地工作小组,协助政府参与本次征地工作。2012年2月,在新塘村征地款拨付到村委会账户后,文某等人合谋从征地补偿款中截留58万元,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以征地工作经费的名义分发给29位征地小组成某。在本次征地中,新塘村补偿户文某3另案处理为其在新塘村承包的土地能被顺利征收,其与文某、文某杰、文某东等人协商征地事宜,请求文某等人帮忙推进征地工作并承诺答谢文某等人。新塘村委会干部文某、文某杰、文某东、文某灵、魏某良、陈某红在协助政府征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文某3办理土地征地的相关手续,使得文某3顺利获得征地补偿款。2012年1月补偿款到账后,文某3通过文某2(另案处理)送给文某30万元、文某杰30万元、文某东25万元、文某灵、陈某红、魏某良各4万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转账凭证等。被告人文某、文某杰、陈某红、文某灵、魏某良、文某东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8万元用于私分,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六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贪污征地款的犯罪事实,其中文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文某杰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陈某红退缴人民币6万元、文某灵退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魏某良退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文某东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请依法判处。

律师意见:

被告人文某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其收到文某2的25万元后,将其中的9.8万元用于做村民的工作,这有村民出具的收条为证,应在认定的数额中扣除;其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文某、文某杰、陈某红、文某灵、魏某良、文某东在分别担任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新塘村委会干部期间,协助政府征地工作,利用职务上便利,结伙收受他人贿赂共人民币97万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文某、文某杰各收受款额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文某东收受款额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文某灵、陈某红、魏某良各收受款额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文某杰、文某东积极参与通某收受他人财物,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红、文某灵、魏某良事后通某收受他人财物,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文某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文某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陈某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文某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魏某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文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文某杰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文某东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陈某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文某灵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魏某良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文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文某杰犯罪所得人民币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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