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并吸食冰毒被家人报警当场抓获被检察院起诉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康某某在中山市认识了唐某甲。2018年9月24日,唐某甲通过电话、微信向康某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以1100元人民币的交易,并约定交易地点大亚湾西区***村***小组**号对面一铁皮屋(唐某甲住处)。2018年9月25日上午康某某携带约1克冰毒,从中山市前往惠州市大亚湾区后被唐某甲接到其住处,当天晚上在唐某甲住处内两人一起吸食冰毒。唐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康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账110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冰毒的费用。因唐某甲家人发现其吸毒报警,两人被当场抓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捕前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康某某在中山市认识了唐某甲。2018年9月24日,唐某甲通过电话、微信向康某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以1100元人民币的交易,并约定交易地点大亚湾西区***村***小组**号对面一铁皮屋(唐某甲住处)。2018年9月25日上午康某某携带约1克冰毒,从中山市前往惠州市大亚湾区后被唐某甲接到其住处,当天晚上在唐某甲住处内两人一起吸食冰毒。唐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康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账110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冰毒的费用。因唐某甲家人发现其吸毒报警,两人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贩卖、运输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视频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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