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被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蒋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2月份多次贩卖毒品给谷某乙、付某等人吸食。2015年5月2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对面废品站二楼3号房抓获蒋云平及吸毒人员谷某乙、付某,并当场在其家中缴获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73.3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15.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碎粒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3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惠阳法院】被告人蒋云平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数量大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被告人蒋云平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谷某乙、付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蒋云平的辨认指认,被告人蒋云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公安机关缴获的物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蒋云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二、本案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6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云平,女,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身份证号码:×××0283。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昆旻,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云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云平及其辩护人钟昆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2月份多次贩卖毒品给谷某乙、付某等人吸食。2015年5月2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对面废品站二楼3号房抓获蒋云平及吸毒人员谷某乙、付某,并当场在其家中缴获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73.3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15.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碎粒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3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蒋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云平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缴获的毒品数量与检验报告的数量不属实,缴获的毒品系其用来吸食。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蒋云平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谷某乙、付某支付了毒资;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与鉴定意见的数量不一致,应予排除,被告人蒋云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2月份多次贩卖毒品给谷某乙、付某等人吸食。2015年5月2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对面废品站二楼3号房抓获蒋云平及吸毒人员谷某乙、付某,并当场在其家中缴获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73.3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15.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碎粒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3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0日在依被告人蒋云平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对面废品站二楼3号房缴获电子称三部、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医疗器械针筒14个、锡纸一卷、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两小袋、“冰毒”可疑物一袋、海洛因可疑物一小块。经被告人蒋云平辨认照片,指认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缴获的毒品的称量结果。

2、证人谷某乙证言:我吸食的毒品“冰毒”、“白粉”均是向蒋云平(“三姐”)购买的,她租住在惠阳区白石三角塘华银煤气站斜对面一废品站二楼,共向她购买两次。2015年4月份,我通过电话的联系蒋云平,然后到蒋云平的出租屋向其购买了约O.2克的“白粉”价格200元;2015年5月19日,我以同样的方式在蒋云平出租屋向其购买了约O.2克的“白粉”,价格200元。我没有向她买过“冰毒”,就有一次她免费让我吸食这一次冰毒,因为“三姐”让我给她送货给别人,送完货后我就把100元毒资给了“三姐”,然后她就免费让我吸食冰毒。当时“三姐”在注射海洛因,所以就叫我帮她送下毒品给一陌生男子,我就去帮“三姐”送毒品了。我听“三姐”说过其他人也帮她送过货。我是于2018年4月知道“三姐”贩卖毒品的。我和付某向她买过几次,以及另外一名陌生男子(是我帮“三姐”蒋云平送货给的那个人)买过几次。付某向三姐购买过两次海洛因,分别是100元和200元。案发时民警在现场缴获的“冰毒”、海洛因及吸毒工具、电子称等物品都是“三姐”蒋云平的。惠阳区白石三角塘华银煤气站斜对面一废品站2楼是“三姐”租住的。经辨认,指认被告人蒋云平贩卖毒品的“三姐”;指认付某是贩卖毒品的人;指认民警在蒋云平租住处缴获的物品。

3、证人付某证言:2015年5月20日17时30分,我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对面一废品店二楼3号房内被传唤至派出所,还有谷某乙,“三姐”及其姐姐及一名男子。我于当日16时30分许在上述地点吸食“白粉”(吗啡)O.25克。我平时吸食的毒品是向“三姐”购买的,我到“三姐”的租住处购买毒品并进行吸食。至今共买了两次“白粉”,每次向“三姐”购买约0.25克毒品吗啡,共付200元给她。“三姐”除了贩卖白粉外,还有贩卖“冰毒”。我是通过一个云南老乡介绍才得知三姐有毒品出售。谷某乙负责帮“三姐”送毒品给其指定的购毒人员手中,并将收取的毒资交还给“三姐”。经辨认,指认被告人蒋云平是贩卖毒品的“三姐”;指认谷某乙是帮蒋云平贩卖毒品的人;指认民警在被告人蒋云平租住处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

4、证人蒋某证言:2015年5月20日17时许我到蒋云平的租住处玩,房间里除了我、蒋云平还有三名陌生男子,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公安机关来检查。我知道蒋云平吸食毒品。

5、证人高维坚证言:我是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斜对面的一废品站2楼(富华佳百货对面)的房东。租我房子的人名字我不清楚,只知道是个女的,40多岁,云南人,她于2015年5月3日开始租的,租的是2楼3号房。每个月房租是140元,租房押金140元。当时没有签订租房合同,只有一张租房的收款收据。经辨认,指认其出租房屋的收款收据。

6、证人杨某乙证言:今天我与蒋云平、蒋某、付某、谷某乙一起在我出租房内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民警在我出租房内缴获1包毒品海洛因、3包毒品“冰毒”、1个“冰壶”,吸管若干,锡纸若干,7、8条针筒,两把电子秤。这些东西都是我妻子蒋云平的,电子称是用来称量毒品。今天被民警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是蒋云平用来贩卖毒品及吸食的。蒋云平是于2015年3月份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和“冰毒”。我看到蒋云平贩卖毒品就有7、8次,在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刚好休息在家,吸毒人员需要购买毒品“白粉”、“冰毒”通过打电话给蒋约好交易地点后,蒋云平就亲自送货出去交易。吸毒人员需要毒品时,他们通过打蒋云平的手机约好交易地点,蒋云平自己送过去或者叫人送货(即毒品)过去给购买毒品的人。我和谷某乙都帮蒋云平送过毒品给吸毒人员。第一次是一个月前的一天16时,蒋云平叫我送100元分量“白粉”送到白某鸿裕百货后面篮球场给一名陌生男子,我与该名男子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交易了,我就把100元的毒资拿回给蒋云平;第二次是第一次的次日17时许,蒋云平叫我送50元分量的“白粉”到白某的金某学校旁边的路边给一名陌男子,同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事后我就把50元的毒资交回给蒋云平了。谷某乙于2015年5月20日帮蒋云平贩卖过4次毒品;第一次是今天早上8时,吸毒人员打电话给蒋云平说要50元分量的“白粉”蒋云平就叫在出租房玩的谷某乙去送,谷某乙就拿毒品出去了,回来后,就把毒资50拿给蒋云平;第二次是今天早上,蒋云平以同样的方式叫谷某乙送200元分量的“白粉”出去贩卖给吸毒人员,事后谷将毒资200元交回给蒋云平;第三次,谷某乙以同样方式送100元分量,“白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后将毒资交给蒋云平;第四次,谷某乙以同样方式送300元分量的“白粉”贩卖出去,后将毒资交给蒋云平。因为谷某乙需要吸食毒品的时候,蒋云平会无偿提供给他吸食的。蒋云平有吸食毒品“白粉”、“冰毒”;蒋某、付某有无吸食毒品我就不清楚了。白石村三角塘路段华银煤气站对面一废品站二楼3号房是蒋云平于2015年5月租的。我知道那是毒品,因为我和蒋云平是夫妻关系,所以她叫我送货(毒品)出去,我就送给那些吸毒人员了。我就看过我妻子蒋云平在出租屋内吸食过“白粉”和“冰毒”,还有看过谷某乙吸食这一次毒品“白粉”(是蒋云平免费提供给其吸食的)。我看见过蒋云平将冰毒、海洛因及吸毒工具放在出租屋内的床边。蒋云平贩毒的非法盈利都用于平时的生活开销。经辨认,指认被告人蒋云平是贩卖毒品的人;指认谷某乙是帮助蒋云平贩卖毒品的人;指认付其东是贩卖毒品的人。

7、被告人蒋云平供述:我有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养吸食毒品。我于2014年12月份开始贩卖毒品至今。我贩卖“冰毒”及海洛因。毒品是从一个叫做“肥婆”的人进货的。每次跟“肥婆”拿80至90克海洛因,每次入货价为230元一克,所以每次进海洛因大概在2100元。冰毒每次入货约100克,每克的入货价格为20元,每次进货为2000元。海洛因以每克300元、“冰毒”以每克30至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大概一个月就进一次毒品货源。其中进的海洛因和“冰毒”毒品中的三分之二是供自己吸食的,海洛因和冰毒剩下的三分之一才是贩卖,以贩卖的方式供养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有的时候海洛因和“冰毒”会有库存没有卖完,至今海洛因贩卖量(我吸食的不算)60至70克,冰毒我至今才进了两次货,共贩卖了约40克,大概盈利二万元。吸毒人员向我购买毒品一般都是通过我的手机号码134××××0719和我联系的。一般都是我亲自送货的,遇到我没时间我就会让吸毒人员帮忙送一下货,他们帮我送毒品我会拿一点毒品给他们吸食作为报酬的方式让他们送一下,他们送了货之后将毒资就还给我。被传唤来的蒋某是去找我拿钱治病,杨某乙去找我叫我把毒瘾戒了让我不要再吸食,谷某乙和“啊东”是来找我拿毒品海洛因吸食(我是免费提供给他们吸食的)。蒋某、杨某乙、谷某乙、“啊东”没有帮我贩卖过毒品。我于2015年4月2日左右以每个月租金140元租下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对面废品站二楼3号房。公安机关在我的租住处除了抓获我们五人外还在现场缴获了一包海洛因,当时海洛因成块状的。两包冰毒,其中一包大包一包小的,还有一包爽身粉那包不是毒品来的,另外一小包白色粉末物品,还有一批吸毒用的针筒和锡纸,还有三部称量小的电子秤。这批毒品是2015年5月18日在秋××村雷公塘小组篮球场附近跟“肥婆”购买进的海洛因和冰毒。经辨认,指认民警在其租住处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指认吸毒人员谷某乙、付某是在其出租内吸食毒品的人。

8、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2月25日17时许在被告人蒋云平租住的房间内缴获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一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净重为73.3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53.22克/100克;现场房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透明密封袋包装,净重为115.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9.30克/100克;现场房内缴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净重为68.60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现场房内缴获的白色碎粒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净重为1.3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试剂盒检测被告人蒋云平、谷某乙尿液样本,其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使用吗啡试剂盒检测被告人付某尿液样本,其检测结果呈阳性。

10、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蒋云平使用手机(号码:134××××0719)与吸毒人员杨某乙(号码:188××××7772)的通话记录情况。

11、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蒋云平承租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对面废品站二楼3号房所支付的水电费及押金。

1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路段出租屋。

13、审讯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毒品进行称量以及对被告人蒋云平进行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1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华银煤气站对面废品站2楼3号房有人贩卖毒品,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蒋云平、杨某乙、谷某乙、付某。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云平的身份情况。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云平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数量大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被告人蒋云平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谷某乙、付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蒋云平的辨认指认,被告人蒋云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公安机关缴获的物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蒋云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

二、本案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审判员  余学全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子阳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