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管理员将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运费据为己有被判职务侵占罪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钟远辉钟某是惠州市华优速货物运输代理有限某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车队的管理运作及收取快递运费。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钟远辉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运费据为己有,公司发现后责令其归还,但钟远辉钟某仍非法侵占公司快递运费31805元。公安民警于2015年10月23日将钟远辉钟某抓获。同月27日,钟远辉钟某家属将其所侵占的31805元还清给公司,并取得谅解。

【惠阳法院】被告人钟远辉钟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钟远辉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其家属主动退还赃款给被害单位,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钟远辉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远辉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3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远辉钟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远辉钟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远辉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远辉钟某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桥背“华优速快递公司某快递公司”任职期间,作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车队的管理运作及收取快递运费。2014年6月至7月期间,钟远辉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运费共1.2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生活开支,后被公司发现就用工资扣除的方式还款。同年9月间,钟远辉钟某又因家庭开支困难,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运费据为己有,被公司发现后还款50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钟远辉钟某归还1万元多欠款后再次将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运费据为己有,2015年8月30日被公司发现后归还4000元,除去已还款的2.5万元仍非法侵占公司快递运费31805元。钟远辉钟某被快递公司停止职务后一直未能联系,公安民警于2015年10月23日将钟远辉钟某抓获归案。同月27日,钟远辉钟某家属将其所侵占的31805元退还给快递公司,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钟远辉钟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远辉钟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远辉钟某是惠州市华优速货物运输代理有限某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车队的管理运作及收取快递运费。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钟远辉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运费据为己有,公司发现后责令其归还,但钟远辉钟某仍非法侵占公司快递运费31805元。公安民警于2015年10月23日将钟远辉钟某抓获。同月27日,钟远辉钟某家属将其所侵占的31805元还清给公司,并取得谅解。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华优速快递公司某快递公司经理李某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寄送货物的收据、挪用货款明细、欠款明细单据;辨认笔录;华优速快递公司某快递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款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钟远辉钟某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远辉钟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钟远辉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其家属主动退还赃款给被害单位,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钟远辉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远辉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黄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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