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多次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

【案情简介】2015年9月27日、10月2日、10月7日,被告人曾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康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庄士花园1栋4楼G号的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门桥附近抓获被告人曾某并在曾的住处抓获吸毒人员曾某康。经对被告人曾某及吸毒人员曾某康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15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以吸食毒品依法对被告人曾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供述了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康吸食毒品的事实。

【惠阳法院】被告人曾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8217。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门桥附近抓获被告人曾某,经查实被告人曾某在2015年9月27日、10月2日、10月7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康在其位于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庄士花园1栋4楼G号的住处吸食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处内抓获吸毒人员曾某康,经对以上两人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曾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是自首。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10月2日、10月7日,被告人曾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康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庄士花园1栋4楼G号的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门桥附近抓获被告人曾某并在曾的住处抓获吸毒人员曾某康。经对被告人曾某及吸毒人员曾某康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15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以吸食毒品依法对被告人曾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供述了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康吸食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关于曾某有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吸毒工具扣押笔录及被告人曾某的辨认;房产证、现场勘查记录及被告人曾某对现场的辨认;吸毒人员曾某康证言及对被告人曾某的辨认;被告人曾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李晓理
审判员  马慧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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