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使用底拖网捕捞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免除刑罚

【基本案件】2016年林某某(另案处理)出资从中国香港花了四十多万元港币购买了一条二手渔船想替换其原有的渔船未果,最终所购买的船舶成为“三无”船舶。为了方便渔船出海打渔,林某某将该船舶套牌悬挂“粤惠湾渔*****号”。2016年12月,林某某聘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该船的船长,该船只的补给、维修、收获由林某某负责,船上的日常生产包括捕捞作业由李某某全权负责,李某某的工资是按渔获物的百分之七来分成。2017年初,李某某与林某某商量购买电线和电机等电鱼工具,用电作业增大产量,林某某同意并出钱购买了电鱼工具。

2017年3 月15 日上午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六名工人开着套牌悬挂“粤惠湾渔*****号”的涉案船舶从***水产码头出发,当天下午14点30分到**附近海域(N: **°**′至**°**”,E: ***°**” 至***°**”)开始使用带电底拖网作业,一直作业到3 月16 日凌晨4 点30分左右,期间一共下了3 次网。后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惠州支队巡查查获。经渔政部门称重,涉案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大约有795 斤。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现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房。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林某某(另案处理)出资从中国香港花了四十多万元港币购买了一条二手渔船想替换其原有的渔船未果,最终所购买的船舶成为“三无”船舶。为了方便渔船出海打渔,林某某将该船舶套牌悬挂“粤惠湾渔*****号”。2016年12月,林某某聘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该船的船长,该船只的补给、维修、收获由林某某负责,船上的日常生产包括捕捞作业由李某某全权负责,李某某的工资是按渔获物的百分之七来分成。2017年初,李某某与林某某商量购买电线和电机等电鱼工具,用电作业增大产量,林某某同意并出钱购买了电鱼工具。

2017年3 月15 日上午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六名工人开着套牌悬挂“粤惠湾渔*****号”的涉案船舶从***水产码头出发,当天下午14点30分到**附近海域(N: **°**′至**°**”,E: ***°**” 至***°**”)开始使用带电底拖网作业,一直作业到3 月16 日凌晨4 点30分左右,期间一共下了3 次网。后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惠州支队巡查查获。经渔政部门称重,涉案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大约有795 斤。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划定南海区和福建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的意见》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林某某所进行底拖电鱼作业的**海域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属于禁止底拖网捕捞作业的海域。

案发后,涉案悬挂“粤惠湾渔*****”牌号涉渔“三无”船舶1 艘和电鱼工具1套被依法没收。渔获封存后因变质被销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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