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检察院对多次贩卖氯胺酮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18年5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黄金海岸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及朋友,收取了毒资500元现金。

2018年5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黄金海岸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及朋友,收取了毒资500元现金。

2018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义联大岭村源丰饭店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500元。

2018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义联大岭村源丰饭店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500元。

2018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源丰饭店楼上**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住处天花板上查获用透明胶袋装着的净重7.78克氯胺酮一包,电子秤一台。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43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惠城)诉字[2018]00600移送惠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惠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惠城检公诉报(移)诉〔2018〕81号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黄金海岸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及朋友,收取了毒资500元现金。

2018年5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黄金海岸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及朋友,收取了毒资500元现金。

2018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义联大岭村源丰饭店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500元。

2018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义联大岭村源丰饭店附近将0.5克毒品氯胺酮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500元。

2018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源丰饭店楼上**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住处天花板上查获用透明胶袋装着的净重7.78克氯胺酮一包,电子秤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