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判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吴晓蒙开车在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派乐汉堡店门口遇到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五人,因杨森山不满吴晓蒙按汽车喇叭,遂上前跟吴晓蒙发生争执,并用脚踢汽车门,烟头不慎烫到吴晓蒙左手,后吴晓蒙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吴章均,吴章均则叫上彭发孝等人一起来到现场,彭发孝到现场后直接冲上去殴打杨森山,随后吴晓蒙、吴章均、彭发孝与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相互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吴章均跟对方一人一起倒地,吴章均的左膝盖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朱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杨森山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彭发孝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吴章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晓蒙被损坏的OPPOR9S手机屏幕价值168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彭发孝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吴晓蒙、吴章均明知他人电话报案而在现场等待。2017年8月1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森山、朱立、赵伟、吴文强、汤世伟一方赔偿共计69000元给吴章均,双方均表示互相谅解对方。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晓蒙、吴章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晓蒙、吴章均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章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地位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发孝主动拨打110报案,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吴晓蒙、吴章均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对八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段勤提出被告人汤世伟有自首行为,对斗殴的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属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森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汤世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被告人吴文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四、被告人赵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五、被告人朱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六、被告人彭发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七、被告人吴晓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八、被告人吴章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森山,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汤世伟,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文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伟,曾用名:赵坐银,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份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立,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发孝,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晓蒙,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章均,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晓蒙、吴章均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及其辩护人段勤、被告人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晓蒙、吴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吴晓蒙开车在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派乐汉堡店门口遇到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五人,因杨森山不满吴晓蒙按汽车喇叭,遂上前跟吴晓蒙发生争执,并用脚踢汽车门及用烟头烫吴晓蒙左手,后吴晓蒙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吴章均,吴章均则叫上彭发孝等人一起来到现场,彭发孝到现场后直接冲上去殴打杨森山,随后吴晓蒙、吴章均、彭发孝与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相互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吴章均跟对方一人一起倒地,吴章均的左膝盖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朱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杨森山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彭发孝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吴章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晓蒙被损坏的OPPOR9S手机屏幕价值168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吴晓蒙、彭发孝、吴章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八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赔偿责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森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汤世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汤世伟的行为在客观上,其聚集的目的是聚餐。主观上看,其是被动卷入斗殴中,其是属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斗殴。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对斗殴的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是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汤世伟缓刑或者判处拘役四个月。

其辩护人当庭提交收款收据一张,证实被告人汤世伟赔偿2.5万元给吴章均。

被告人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晓蒙、吴章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吴晓蒙开车在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派乐汉堡店门口遇到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五人,因杨森山不满吴晓蒙按汽车喇叭,遂上前跟吴晓蒙发生争执,并用脚踢汽车门,烟头不慎烫到吴晓蒙左手,后吴晓蒙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吴章均,吴章均则叫上彭发孝等人一起来到现场,彭发孝到现场后直接冲上去殴打杨森山,随后吴晓蒙、吴章均、彭发孝与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相互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吴章均跟对方一人一起倒地,吴章均的左膝盖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朱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杨森山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彭发孝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吴章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晓蒙被损坏的OPPOR9S手机屏幕价值168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彭发孝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吴晓蒙、吴章均明知他人电话报案而在现场等待。2017年8月1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森山、朱立、赵伟、吴文强、汤世伟一方赔偿共计69000元给吴章均,双方均表示互相谅解对方。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告人彭发孝的报案,八名被告人于2017年7月23日在大亚湾西区老輋村派乐汉堡店门口等候被抓获归案。

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赵伟于2012年3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4.疾病证明书,经诊断,吴章均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4趾趾甲脱离并甲床损伤、全身多处挫擦伤。

5.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吴章均、吴晓蒙、彭发孝与杨森山、朱立、赵伟、吴文强、汤世伟达成和解协议,杨森山、朱立、赵伟、吴文强、汤世伟向吴章均赔偿69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二、证人证言

1.刘某1的证言:2017年7月23日3时许,吴晓蒙打电话给他父亲吴章均说有人要打他。吴晓蒙的父亲就叫我一起过去现场。我去到现场后就看到吴章均坐在地上,两名陌生男子将彭发孝压在地上。吴章均跟我说他的脚骨断了,我就看到吴章均的膝盖肿了,那两名陌生男子还想过来打吴章均但被我拦住了。接着彭发孝就报警了。

2.刘某2的证言:2017年7月23日3时40分许,吴章均接到儿子吴晓蒙的电话说在老輋村美宜佳门口有几个人要打他,吴章均挂了电话之后就和彭发孝、杨某2、刘某1一起开车去找吴晓蒙。我就自己走路过去,我去到老輋村派乐汉堡门口时就看到我老公吴章均坐在地上表情痛苦的捂着他的膝盖,还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还有七、八个男子,旁边还有一名穿条纹衣服的男子想冲过来打我老公并骂我们但是被人拉住了。我就说了他几句,那名男子就冲过来打了我两拳还踢了我两脚。

3.杨某1的证言:2017年7月23日4时许,我在西区老輋村“家世界”水果店上班时听到外面有声音很吵,我就出去看到有很多人,然后我就回到店里的收银台坐着,我的店门口就坐着两名男子,过了四、五分钟那两名男子就走了。到了5时许,我出去外面就看到警察已经在现场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汤世伟供述:2017年3月23日凌晨3时50分许,我和杨森山、赵伟、朱立、吴文强吃完宵夜后往村里走回去,走到西区老輋村一家便利店门口时,后面就来了一辆白色小轿车按了几下喇叭示意要我们让行,我们往边上靠拢后,开车的男子就摇下车窗对我们说了几句难听的话,杨森山听到后也骂了对方。对方想打开车门下车,我和赵伟就上前顶住车门,接着那名男子就用手机拨打电话,一边打一边用脏话与我们争吵。接着杨森山就走到车辆驾驶室旁用脚踹了五六脚小车的左方前后车门,我们就拉住杨森山。后来那名男子就下车了,一边推杨森山一边打电话,我就把对方的手机抢了扔进车里,还把车里的钥匙拔了。然后我就和杨森山往村里走去,赵伟、朱立、吴文强就在劝说那名男子。当我和杨森山走到派乐汉堡店时就看到对方来了一辆车下来了五个人,杨森山就说回去看一下,突然对方就有两名男子跑到我身后殴打杨森山,我就过去用脚踹了一个身材微胖的男子,身材微胖的男子就跟我互相拉扯起来,接着赵伟和对方的人就将我们拉开,我们就将躺地的杨森山扶了起来,之后对方就报警了。

2.吴晓蒙供述:2017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我在大亚湾西区老輋村美宜佳附近吃完宵夜后就开车准备回家,我把车倒出来后就按了一下喇叭,这时就有一名男子上前说我不应该按喇叭,还用粗口骂我并用脚踢我的车门,那名男子又用烟头烫我的左手。接着对方五个人就想走我就叫他不要走,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爸爸说我的车被人踢了还被人殴打。这是对方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就过来说“踢坏的车我来赔。”还有一名男子就过来抱住我,另一名穿白色背心的男子就上前抢我的手机并把手机砸烂,当时用烟头烫我手的男子已经走到联华超市方向了。这时我爸爸吴章均和表叔彭发孝就到了,我就跟我爸爸和表叔说那个穿条纹衣服的就是用烟头烫我手的人。于是我和我爸爸、表叔就追上去,我表叔就踢了一脚那个穿条纹衣服的男子,我也踹了一脚并抱着他的腰把他摔在地上,穿白色背心的男子就踹了我表叔一脚,双方就这样打起来了,我还把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打倒在地。中途我看我爸爸往我这边跑来,我爸爸坐在地上,膝盖在流血,左手也有受伤,右脚的脚趾甲掉了,后来我表叔就报警了。

3.赵伟供述:2017年7月23日4时许,我和杨森山、汤世伟、朱立、吴文强在西区老輋村派乐汉堡附近吃完宵夜后就准备回家。当时路上有一台车对着我们使劲按喇叭,杨森山就过去和车主辩论说半夜按什么喇叭,烟头也不小心烫到对方的大拇指,车主就跟杨森山吵起来,杨森山用脚踹了他车门两下,我和吴文强就跟车主说车门坏了可以赔钱,但是车主不肯并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车主就叫来四、五个人冲过来把杨森山和朱立打倒,我就跑过去拉杨森山但是没有拉开,于是我就用胳膊卡住打杨森山的那个人,将那个人拉开。朱立的眼角和手受伤了,对方的一名男子膝盖受伤了。

4.杨森山供述:2017年7月23日4时许,我和赵伟、吴文强、汤世伟、朱立在西区老輋村附近喝酒吃宵夜,当时我已经喝醉了,我模模糊糊记得有人按喇叭,我们这边的人就和对方吵起来,我印象中我是过去踢了对方小车一脚。我有参与聚众斗殴,当时喝醉了记不清楚详细细节了,只知道我早上醒来后躺在医院并且全身都痛。

5.朱立供述:2017年7月23日0时许,我和赵伟、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在老輋村沙场附近吃宵夜,到了4时许我们就离开宵夜档。当我们走到沙场下坡时我就看到我们的人与一名小车司机吵架,当时我喝醉了已不记得因何事发生争吵。在吵着的过程中,我看到对方的人冲上来打我们这边的人,我看见后就冲上去殴打对方,我倒在地上时就发现我右边的眉毛流血了。

6.吴文强供述:2017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我和杨森山、赵伟、汤世伟、朱立在老輋村沙场附近吃完宵夜后就准备回去了。在回去的路上有一辆白色小车在我们走过的时候按了下喇叭,杨森山就对着车大喊:“大半夜的按什么喇叭!”然后杨森山就和车里的司机发生争执,杨森山手里的烟也不小心烫到了车主的手。杨森山就用脚踢了后车门处,该男子马上下车查看,我和赵伟、朱立就跟对方道歉并说踢坏了就赔偿。对方不肯并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一会就有一辆车停在我们旁边并下来三个人,其中一名男子就说是谁踢的,车主就指着杨森山并带头冲向杨森山和汤世伟,杨森山被踢倒之后,我和朱立、赵伟就跑过去,我抬脚朝对方其中一名男子踹去,我倒地起来后就又朝对方打了一拳,其中两名男子将朱立打倒在地,我就上前拉开他们。一名较年长的男子就朝我扑来,我们就一起倒在地上,我跑起来去水果店门口拿了一个水果筐准备打对方,对方年长的男子就坐在地上捂着膝盖很痛苦的样子,然后我们双方都停手了。

7.彭发孝供述:2017年7月23日3时40分许,我表姐夫吴章均过来说他儿子吴晓蒙在老輋村跟人打架了,让我们去看一下。于是我和吴章均、吴晓蒙姨夫杨某2、姨刘某1一起开车去了老輋村美宜佳门口。我们刚到现场就看到吴晓蒙被三个男子围着,其中一名男子还搭着吴晓蒙的肩膀。我就问他们干什么,吴晓蒙就说有人用烟头烫他,还把他手机摔坏了,并用手指着十几米远的一名穿条纹衣服的男子。我就往穿条纹衣服的男子跑去问那名男子为何要欺负小孩子还朝他踢了一脚。吴晓蒙也跟上来殴打那个穿条纹衣服的男子,对方的另外两名男子就将我踢倒在地,双方就动起手来了,突然一旁的吴章均大喊他的脚断了,我们双方就没有再打了。

8.吴章均供述:2017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儿子吴晓蒙说要出去吃宵夜就驾车出去了。过了数十分钟时,我就接到吴晓蒙的电话说他被人打了,电话里面很吵。于是我就叫了彭发孝、杨某2,由杨某2驾驶小汽车载着我们到了老輋村美宜佳附近。我们看到吴晓蒙站在小车旁,旁边有三、四个男子围着并推搡他,我和彭发孝就问吴晓蒙是怎么回事,吴晓蒙就说他按了一下喇叭就被四、五个男子拦截,其中一名男子还用烟头烫他的手并踢他的车,接着吴晓蒙还指认出那名男子。彭发孝就上前踢了那名男子一脚,吴晓蒙也跑过去飞踹那名男子且一起倒地。另外跟那名男子一起的其他三、四个男子就过来跟我们打架,我就从后面跑过去打那些人,在打架过程中,我的左脚不知道怎么受伤了,站不起来。后来彭发孝就报警了。

四、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吴晓蒙被损坏的OPPOR9S手机屏幕价值168元。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吴章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杨森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伤者彭发孝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伤者朱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汤世伟辨认出吴文强、杨森山、朱立、赵伟。

吴晓蒙辨认出彭发孝。赵伟辨认出朱立、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杨森山辨认出朱立、赵伟、汤世伟、吴文强。朱立辨认出杨森山、吴文强、汤世伟、赵伟。吴文强辨认出杨森山、朱立、汤世伟、赵伟。彭发孝辨认出吴章均、吴晓蒙。吴章均辨认出彭发孝。刘某2辨认出杨森山就是殴打她的人。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河边派乐汉堡门口。

六、视频监控光盘一张及视频监控截图,经由汤世伟、吴晓蒙、朱立、吴文强、彭发孝、赵伟、杨森山指认,证实斗殴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晓蒙、吴章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晓蒙、吴章均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彭发孝、吴章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地位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发孝主动拨打110报案,被告人杨森山、汤世伟、吴文强、赵伟、朱立、吴晓蒙、吴章均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对八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段勤提出被告人汤世伟有自首行为,对斗殴的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属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森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汤世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吴文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四、被告人赵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五、被告人朱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六、被告人彭发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七、被告人吴晓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八、被告人吴章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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