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里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富丽达花园1栋2815房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丘文忠、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丘惠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同年9月1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丘文忠抓获归案。经对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丘文忠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毒品快速诊断检测板检测尿液,其二人的检测结果均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富丽达花园1栋2815房内四次容留丘文忠、三次容留丘惠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同年9月1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李某、丘文忠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富丽达花园1栋2815房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丘文忠、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丘惠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同年9月1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丘文忠抓获归案。经对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丘文忠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毒品快速诊断检测板检测尿液,其二人的检测结果均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丘文忠、丘惠清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交纳凭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审判员  余学全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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