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拿走他人手机卡、银行卡登录微信盗取金钱被判盗窃罪

【案件事实】2018年7月22曰中午11时至12时,被告人黄*在大亚湾区*宿舍*栋602房内趁其舍友、被害人张某不在,其手机放在床头充电之机,私自拿张某的手机并取下其手机卡,插在自己的手机上,再从宿舍中张某个人柜子内拿到张某的中国*银行卡,通过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将该卡绑定在其微信号上后,将银行卡、手机卡放回原处。7月25日20时许,黄*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事先绑定好张某银行卡的微信,通过充值余额的方式,分3次盗得张某银行卡中人民币5000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97年*月2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2曰中午11时至12时,被告人黄*在大亚湾区*宿舍*栋602房内趁其舍友、被害人张某不在,其手机放在床头充电之机,私自拿张某的手机并取下其手机卡,插在自己的手机上,再从宿舍中张某个人柜子内拿到张某的中国*银行卡,通过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将该卡绑定在其微信号上后,将银行卡、手机卡放回原处。7月25日20时许,黄*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事先绑定好张某银行卡的微信,通过充值余额的方式,分3次盗得张某银行卡中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于2018年7月27日13时许已返还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015)惠湾法少刑初字第*号,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张某的银行流水账单,黄*微信转账凭证,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电话录音,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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