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毁财物后态度恶劣脚踢劝解民警被判妨碍公务罪

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苏某伟等人在惠阳区**街道办**酒店KTV222房消费过程中与房内他人发生争执且有推搡行为,致KTV房内部分物品及过道消防箱受损。酒店工作人员报警,次日凌晨1时28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司前派出所民警李某1接受指令带领协警王某2、王某1前往现场处置。民警李某1等人在**酒店大门侧的**超市门前发现被告人苏某伟醉酒情绪不稳定,就上前劝说被告人苏某伟冷静下来,妥善处理酒店受损物品赔偿问题。被告人苏某伟出言辱骂民警李某1,并用脚踢李某1右腿(未作伤情鉴定)。民警李某1遂联同其他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苏某伟带回派出所调查。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3刑初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伟,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苏某伟等人在惠阳区**街道办**酒店KTV222房消费过程中与房内他人发生争执且有推搡行为,致KTV房内部分物品及过道消防箱受损。**酒店工作人员见状后报警。1月27日凌晨1时28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司前派出所民警李某1接受指令带领协警王某2、王某1前往现场处置。李某1等人在**酒店大门侧的**超市门前发现被告人苏某伟醉酒情绪不稳定,就上前劝说被告人苏某伟冷静下来,妥善处理酒店受损物品赔偿问题。被告人苏某伟出言辱骂民警李某1,并用脚踢李某1右腿。民警李某1遂联同其他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苏某伟带回派出所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苏某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苏某伟认罪认罚,其妨碍公务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苏某伟等人在惠阳区**街道办**酒店KTV222房消费过程中与房内他人发生争执且有推搡行为,致KTV房内部分物品及过道消防箱受损。酒店工作人员报警,次日凌晨1时28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司前派出所民警李某1接受指令带领协警王某2、王某1前往现场处置。民警李某1等人在**酒店大门侧的**超市门前发现被告人苏某伟醉酒情绪不稳定,就上前劝说被告人苏某伟冷静下来,妥善处理酒店受损物品赔偿问题。被告人苏某伟出言辱骂民警李某1,并用脚踢李某1右腿(未作伤情鉴定)。民警李某1遂联同其他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苏某伟带回派出所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经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谢某1、黎某1、王某1、王某2、庄某1、李某2、刘某1、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被告人苏某伟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苏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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