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著名)刑事律师:辩护人改变罪名的方法最常见

在知名(著名)律师的辩护案例中,改变罪名的定性是一大看家本领。如把贩卖毒品罪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把盗窃罪定为侵占罪。在本案中,数被告人以破坏的的方法盗窃财务,同时牵涉到二个罪名“盗窃罪”和“损毁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数额大小是决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中数额的含义是完全一致,还是具有自己不同的含义,却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笔者查遍能够收集到的刑法方面的期刊、杂志和书籍,均未见到这一问题的论述,而在实践中,由于在这一问题上的不明确,已经对准确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了较大的障碍,因此,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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