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所得赃物而介绍销售被惠阳人民检察院起诉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6日晚,被告人王胜魁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经预谋盗窃树脂金后,由周某某望风,被告人王胜魁潜入惠阳**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将该公司的84千克树脂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480元)盗出,后经被告人邓某某介绍以49000的价格销赃给曹某某。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商城抓获被告人王胜魁。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717号

 

被告人王胜魁,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胜魁涉嫌盗窃罪、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26日晚,被告人王胜魁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经预谋盗窃树脂金后,由周某某望风,被告人王胜魁潜入惠阳**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将该公司的84千克树脂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480元)盗出,后经被告人邓某某介绍以49000的价格销赃给曹某某。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商城抓获被告人王胜魁。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赃物而介绍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石平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胜魁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526****.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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