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检察院 :因证据不足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不起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8〕3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深圳**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社**村**,住深圳市龙岗区**栋**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华润小径湾花园两处房产:观海轩**栋一单元****房和****房过户至王某某下。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4年10月23日对上述两处房产作出查封,查封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为期两年。钟某某明知房产在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状态下依然将其过户给他人,目前该两处房产在王某某 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没有到房屋现场张贴公告或者封条,也无法证明在查封涉案房屋时有效告知钟某某查封的期限;经房管局审批办理过户的行为也无法证明钟某某是明知房屋处于查封状态仍予以交易,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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