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亚湾人民检察院起诉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初开始复吸“冰毒”(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一个花名叫“老水”人那里买来“冰毒”,然后再卖给另外的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6年7月,胡某某卖给胡某兵一小包“冰毒”,重约0.8克,得款100元;同年6—7月间,胡某某卖给胡某全2小包“冰毒”,重约1.6克,得款200元;2016年6月,胡某某通过张某雄(“聋鬼”)卖给李某东一包“冰毒”,重约2克,得款300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乌达”,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9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初开始复吸“冰毒”(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一个花名叫“老水”人那里买来“冰毒”,然后再卖给另外的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6年7月,胡某某卖给胡某兵一小包“冰毒”,重约0.8克,得款100元;同年6—7月间,胡某某卖给胡某全2小包“冰毒”,重约1.6克,得款200元;2016年6月,胡某某通过张某雄(“聋鬼”)卖给李某东一包“冰毒”,重约2克,得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乔楚

2016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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