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讯问室紧勒民警致轻伤大亚湾法院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2019年1月22日0时许,澳头派出所民警将醉酒闹事的被告人李*军口头传唤至澳头派出所办案区询问调查。李*军因醉酒未醒睡倒在第3号讯问室,因该讯问室无人看管,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李某1上前叫醒李*军并要其到办案区睡。当李某1准备走出讯问室的时候,李*军突然冲上前,用戴着手铐的双手紧紧勒住李某1的脖子,将其推到墙上,在其他同事的帮助下,才将李某1拉开。李某1颈部的创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李*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国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2日0时许,澳头派出所民警将醉酒闹事的被告人李*军口头传唤至澳头派出所办案区询问调查。李*军因醉酒未醒睡倒在第3号讯问室,因该讯问室无人看管,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李某1上前叫醒李*军并要其到办案区睡。当李某1准备走出讯问室的时候,李*军突然冲上前,用戴着手铐的双手紧紧勒住李某1的脖子,将其推到墙上,在其他同事的帮助下,才将李某1拉开。李某1颈部的创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2、李某3、余某、胡某、罗某、裴某、姚某的证言,疾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监控视频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军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军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淑凝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