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供他人食用被判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欧阳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经营源盛河鲜酒楼,雇佣被告人李某、刘某为厨师。2015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欧阳某应一张姓男子(另案处理)要求向一名为“黑仔”的男子(另案处理)预订了1只穿山甲。11月13日17时许,“黑仔”将1只穿山甲送至源盛酒楼并与张姓男子交易后,被告人欧阳某按照该张姓男子的要求安排被告人刘某、李某在该酒楼厨房将该只穿山甲进行宰杀加工后供张姓男子等三人在酒楼食用。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宰杀的穿山甲是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穿山甲(Manissp.),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告人欧阳某等人宰杀穿山甲的过程被他人录像并在广东经济科教频道TVS1新闻中进行报道后,2015年11月1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对该酒楼进行查处并将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抓获归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予以杀害供他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被告人欧阳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311。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8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6711。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3615。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经营源盛河鲜酒楼,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刘某为厨师。2015年11月13日,一张姓客人(另案处理)要求食用穿山甲,后欧阳某应客人要求,于当晚安排刘某、李某在该酒楼厨房对1只穿山甲进行宰杀加工后供客人在酒楼食用。2015年11月1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对该酒楼进行查处并将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传唤归案。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宰杀的穿山甲是哺乳纲(MAMMALIA)麟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ssp.),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经营源盛河鲜酒楼,雇佣被告人李某、刘某为厨师。2015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欧阳某应一张姓男子(另案处理)要求向一名为“黑仔”的男子(另案处理)预订了1只穿山甲。11月13日17时许,“黑仔”将1只穿山甲送至源盛酒楼并与张姓男子交易后,被告人欧阳某按照该张姓男子的要求安排被告人刘某、李某在该酒楼厨房将该只穿山甲进行宰杀加工后供张姓男子等三人在酒楼食用。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宰杀的穿山甲是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穿山甲(Manissp.),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告人欧阳某等人宰杀穿山甲的过程被他人录像并在广东经济科教频道TVS1新闻中进行报道后,2015年11月1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对该酒楼进行查处并将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供述及相互辨认;证人钟某证言及对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的辨认;证人吴某、廖某、欧某、严某证言;广东经济科教频道TVS1新闻报道画面截图及被告人刘某的辨认;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李某、刘某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予以杀害供他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被告人欧阳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余学全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旭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