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许可生产假冒玩具被惠阳法院判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单处罚金

【案情简介】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廖某个人经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工艺品厂,加工、销售塑胶制品和塑胶工艺品。2015年10月份起,被告人廖某未取得株式会社万代商标权的情况下,在该厂生产“圣斗士星矢”商标系列玩具。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在该厂缴获“圣斗士星矢”商标系列玩具共4176盒(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87920元)及笔录本1本。经“圣斗士星矢”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玩具均是假冒“圣斗士星矢”商标的商品。

【惠阳法院】被告人廖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除量刑建议外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缴获的“圣斗士星矢”玩具模型4176个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惠祥,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余惠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株式会社日升,株式会社万代商标权的情况下,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高布村某玩具厂,销售假冒“圣斗士星矢”商标系列玩具。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在上述地点缴获假冒“圣斗士星矢”商标系列玩具共4176盒(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87920元)。经“圣斗士星矢”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玩具均是假冒“圣斗士星矢”商标的商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商标注册资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廖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实施犯罪的时间不长及生产的假冒商品数量不多,系初犯,现被告人廖某的妻子正处于孕期,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廖某个人经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工艺品厂,加工、销售塑胶制品和塑胶工艺品。2015年10月份起,被告人廖某未取得株式会社万代商标权的情况下,在该厂生产“圣斗士星矢”商标系列玩具。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在该厂缴获“圣斗士星矢”商标系列玩具共4176盒(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87920元)及笔录本1本。经“圣斗士星矢”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玩具均是假冒“圣斗士星矢”商标的商品。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于2016年4月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7日10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联合工商部门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高布村某玩具厂检查,现场查获一批假冒“圣斗士星矢”玩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廖某。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高布村某工艺品厂。

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某工艺品厂车间仓库查获“圣斗士星矢”玩具模型仙女系列28箱、黑龙女系列32箱、暗英系列22箱、黑龙系列36箱、金奥丁系列56箱,每箱24盒,共计4176盒;在该厂二楼车间办公室办公台查获出货记录蓝色A5笔记本1本;在办公室抽屉内查获销售合同1份。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缴获的“圣斗士星矢”玩具模型4176盒共价值人民币187920元。

6、书证

(1)蓝色A5笔记本1本,证实杨某出货假冒“圣斗士星矢”模型的记录。

(2)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证实商标“圣斗士星矢”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万代”,株式会社万代委托上海坚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我方及株式会社集英社的全权代表。

(3)上海坚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证实株式会社万代在中国大陆并没有授权给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工艺厂(法人:廖某)任何使用、销售、制造圣斗士星矢商标的任何权利。

(4)营业执照,证实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工艺品厂是个体户,经营场所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高布村,经营者是廖某,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21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塑胶制品、塑胶工艺品。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的身份情况。

7、证人证言

(1)杨某的证言:我是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高布村某工艺品厂的生产主管,负责生产线的管理,该厂的老板是廖某,该厂有营业执照。该厂从2015年10月份开始生产“圣斗士星矢”玩具,生产后通过邮寄方式寄往广州、上海、北京等地销售,是我负责邮寄跟踪货物,我将邮寄出去的货及邮费记录在一本蓝色的笔记本上,该笔录本被公安人员缴获了。公安人员在厂内查获“圣斗士星矢”玩具4176个。经杨某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廖某是某工艺厂的老板。

(2)刘某的证言:我于2015年6月份开始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高布村某工艺品厂的移印部工作,负责移印产品,该厂的老板是廖某,该厂生产的“圣斗士星矢”系列玩具是由廖某负责,该厂是间大规模的工厂,有营业执照,生产该玩具应该也有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公安人员当场扣押“圣斗士星矢”玩具产品共4176个。经刘某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廖某是某工艺厂的老板。

(3)苏某的证言:2016年3月份,上海坚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到客户的投诉称购买到假冒的圣斗士星矢的模型,后公司派我去调查一下。我根据销售的批发商,找到供应商是位于惠阳区秋长高布村的某工艺品厂生产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该某工艺品厂假冒了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公司旗下的几款圣斗士星矢的模型玩具,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公司委托我们公司全权处理此事。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公司没有授权给某工艺品厂生产和销售该几款圣斗士星矢模型玩具。

8、被告人廖某的供述:我是惠阳区秋长高布村的某工艺品厂的法人代表及老板,该厂有工商营业执照,我们从2015年10月份开始生产“圣斗士星矢”模型,是林姓及陈姓客户找我们工厂帮忙加工生产该模型的,他们提供模型的样品给我们参照,后我们找其它厂开模后自己生产和上漆。当时他们没有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书,生产好后通过快递邮寄出去,由杨某负责跟踪发货。至案发时,盈利了约十万元。公安人员在我们工厂查获了大约4000多个模型。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除量刑建议外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圣斗士星矢”玩具模型4176个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松晟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