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穿警服的“便衣”上演“仙人跳”被判处招摇撞骗罪

惠阳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被告人黄某万通过QQ假扮女性认识了被害人胡某,后被告人黄某万将被害人胡某的QQ号码给了郑某(另案处理)。2018年9月4日22时许,被害人胡某和郑某相约在惠阳约会,后被害人胡某在惠阳区**公寓开了203房,郑某随后也去到该房内,不久后被告人黄某万敲门进入203房,向被害人胡某谎称是便衣警察,对于卖淫嫖娼行为要罚款处理,被害人胡某害怕被查遂意图跑出房间,被被告人黄某万抓住,期间导致被害人胡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害人胡某不得已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500元到被告人黄某万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黄某万收到钱款后假装打电话给其领导汇报此事,并向被害人胡某提出还需拿出人民币2万元才能解决此事,被害人胡某不得已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000元到被告人黄某万的支付宝账户内,才得以离开。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9月6日抓获被告人黄某万。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黄某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万案发后退回被害人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3刑初*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万,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2018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万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20日、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万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万假扮女性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胡某,后被告人黄某万将被害人胡某的QQ号码给了郑某(另案处理)。2018年9月4日22时许,被害人胡某和郑某相约在惠阳约会,后被害人胡某在惠阳区**公寓开了203房,郑某随后也去到该房内,不久后被告人黄某万敲门进入203房,向被害人胡某谎称是便衣警察,对于卖淫嫖娼行为要罚款处理,被害人胡某害怕被查遂意图跑出房间,被被告人黄某万抓住,期间导致被害人胡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害人胡某不得已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500元到被告人黄某万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黄某万收到钱款后假装打电话给其领导汇报此事,并向被害人胡某提出还需拿出人民币2万元才能解决此事,被害人胡某不得已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000元到被告人黄某万的支付宝账户内,才得以离开。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6日将被告人黄某万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黄某万冒充警察以“抓嫖”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万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万对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认为量刑过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恰当,理由是被告人主要是利用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慑力,使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的强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得不交出财物,为的是让威胁的内容“受到法律制裁”不实现,而让被告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威胁和要挟仍然是本案的主要特点;被告人假冒便衣警察也只是信口胡编而已,并没有伪造警察的相关证件或服装等标志,被害人亦陈述当时很害怕,且手机又被男子拿走了,又被他打伤了无法离开房间,才按照男子的方法交钱给他,被害人陈述进一步证明受害人是因为受到威胁和要挟才转钱给被告人,而不是相信他是警察身份才给钱。2、被告人主要是想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并没有想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只是身体接触中受害人不小心碰伤了手指,在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马上拿烟丝和纸巾帮其止血。3、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4、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万通过QQ假扮女性认识了被害人胡某,后被告人黄某万将被害人胡某的QQ号码给了郑某(另案处理)。2018年9月4日22时许,被害人胡某和郑某相约在惠阳约会,后被害人胡某在惠阳区**公寓开了203房,郑某随后也去到该房内,不久后被告人黄某万敲门进入203房,向被害人胡某谎称是便衣警察,对于卖淫嫖娼行为要罚款处理,被害人胡某害怕被查遂意图跑出房间,被被告人黄某万抓住,期间导致被害人胡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害人胡某不得已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500元到被告人黄某万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黄某万收到钱款后假装打电话给其领导汇报此事,并向被害人胡某提出还需拿出人民币2万元才能解决此事,被害人胡某不得已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000元到被告人黄某万的支付宝账户内,才得以离开。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9月6日抓获被告人黄某万。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万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害人胡某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胡某对被告人黄某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被害人胡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据及谅解书;支付宝转账截图及辨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黄某万供述及辨认指认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黄某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万案发后退回被害人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万主观上具有捏造人民警察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是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该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万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万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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