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恋女孩遇人KTV唱歌心生恨意持刀砍人致轻伤被判拘役5个月

【案件事实】2018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江*因见到被害人薛某与自己暗恋的女孩子常某在惠阳区**会所888房喝酒唱歌,遂对薛某怀恨在心,被告人江*在会所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进房间,与被害人薛某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江*用水果刀将薛某砍伤。被告人江*离开现场,后于当天21时许到**群防队办公室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江*的家属于2018年10月25日赔偿被害人薛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薛某对被告人江*表示谅解。

【惠阳法院】被告人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苟三元,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及其辩护人苟三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于2018年6月14日20时许,因看到自己暗恋的女孩子常某和被害人薛某在惠阳区**会所888房喝酒唱歌,遂对薛某怀恨在心,并在会所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进房间,双方争吵并发生相互推搡,被告人江*用水果刀将薛某砍伤,然后到**群防队办公室投案自首,民警再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被告人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认庭,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江*因见到被害人薛某与自己暗恋的女孩子常某在惠阳区**会所888房喝酒唱歌,遂对薛某怀恨在心,被告人江*在会所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进房间,与被害人薛某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江*用水果刀将薛某砍伤。被告人江*离开现场,后于当天21时许到**群防队办公室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江*的家属于2018年10月25日赔偿被害人薛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薛某对被告人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薛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江*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初犯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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