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照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作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件事实】2019年6月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刘*六驾驶一艘无牌照的胶管船在大亚湾区霞**塔岛海域,投放约30个禁用渔具地笼实施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约5斤。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执法发现二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行为,遂当场查获。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六,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刘*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刘*六驾驶一艘无牌照的胶管船在大亚湾区霞**塔岛海域,投放约30个禁用渔具地笼实施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约5斤。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执法发现二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行为,遂当场查获。

二被告人归案后对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刘*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刘*、刘*六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调查报告》,《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关于做好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被告人刘*、刘*六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刘*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刘*六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刘*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三、缴获的地笼网1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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