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主体必须是海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是指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利私情,弄虚作假,放任、纵容走私的行为。如放行走私罪犯,不缉查走私货物、物品,不征收关税等等。被放纵的是走私罪还是一般走私行为,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走私而放纵。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认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放纵走私,不依法征收关税的,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而不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放行走私犯罪人的,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走私案件中,发现行为构成走私罪,但徇私舞弊,既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按海关法做出处理的,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如果徇私舞弊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按海关法做出处理的,则应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罪犯通谋,为走私罪犯提供方便的,应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而不能认定为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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