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赌博场所从中牟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惠阳律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红以营利为目的,于2016年10月8日承租惠州市某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和兴百货后面一栋居民楼,于次日开始在该楼房一楼摆放麻将台提供给他人赌博“三公”,从中牟利。2016年10月12日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地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红及参赌人员欧某1等20余人,并缴获用于赌博的工具扑克牌1副。

【惠阳法院】被告人陈某红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间短,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红于2016年10月8日承租某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一栋楼房,并于次日开始至10月12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公”。2016年10月12日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红及参赌人员欧某4等20余人,并缴获扑克牌1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陈某红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红以营利为目的,于2016年10月8日承租惠州市某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和兴百货后面一栋居民楼,于次日开始在该楼房一楼摆放麻将台提供给他人赌博“三公”,从中牟利。2016年10月12日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地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红及参赌人员欧某1等20余人,并缴获用于赌博的工具扑克牌1副。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1、秦某旺、欧某1、田某1、欧某1、吴某、蒋某1、张某生、何某1、何某2、刘某1、欧某2、雷某1、兰某、郭某1、钟某、李某1、刘某21、秦某、张某2、张某凯、雷某2、杨某1、李某2、欧某3、孙某、汤某1、汤某2、陈某1、刘某22、赖某1、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租房合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红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间短,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慧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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