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条件为他人赌博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龚映威自2015年6月4日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象岭村一工棚三和街道办某处开设赌场,并聘请李某1、李某2、叶某1(均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望风。同月8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内抓获望风的李某1、李某2、叶某1和参赌人员叶某2、卢某、周某、李某3、林某、高某、沈某、李某4等人(已作行政处罚),当场缴获赌博工具牌九1副和赌资人民币8030元。同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在三和街道办建设银行内某处将龚映威抓获归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龚映威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映威是该赌场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映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映威,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映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映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映威自2015年6月4日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象岭村一工棚三和街道办某处开设赌场,并聘请李某1、李某2、叶某1(均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望风。同月8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内抓获望风的李某1、李某2、叶某1和参赌人员叶某2、卢某、周某、李某3、林某、高某、沈某、李某4等人,当场缴获赌博工具牌九1副和赌资人民币8030元。同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在三和街道办建设银行内某处将龚映威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龚映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映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映威自2015年6月4日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象岭村一工棚三和街道办某处开设赌场,并聘请李某1、李某2、叶某1(均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望风。同月8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内抓获望风的李某1、李某2、叶某1和参赌人员叶某2、卢某、周某、李某3、林某、高某、沈某、李某4等人(已作行政处罚),当场缴获赌博工具牌九1副和赌资人民币8030元。同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在三和街道办建设银行内某处将龚映威抓获归案。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李某1、李某2、叶某1、叶某2、卢某、周某、李某3、林某、高某、沈某、李某4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龚映威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映威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映威是该赌场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映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国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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