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居民楼为他人开设赌场获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惠阳赌博罪律师:案情简介】,2016年1月初起,被告人叶某甲将其位于惠阳区淡水桥背龙尾村一居民楼一楼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每天收取人民币2000元的费用。2016年2月3日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及赌场工作人员曾某、朱某、黄某、叶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参赌人员戴某、杨某、余某、白某等19人,当场缴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一批。

【惠阳法院】,被告人叶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6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1月开始,以每天2000元的价格提供其位于惠阳区淡水桥背龙尾村一居民楼一楼给他人开设赌场之用。2016年2月3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叶某甲及赌场工作人员曾某、朱某、黄某、叶某丁(均另案处理)及参赌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一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起,被告人叶某甲将其位于惠阳区淡水桥背龙尾村一居民楼一楼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每天收取人民币2000元的费用。2016年2月3日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及赌场工作人员曾某、朱某、黄某、叶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参赌人员戴某、杨某、余某、白某等19人,当场缴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一批。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证人、参赌人员对物证的辨认;现场勘查记录;证人叶某乙、孙某、封某、叶某丙、曾某、朱某、黄某、叶某丁证言;参赌人员戴某、杨某、余某、白某等19人证言;被告人叶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惠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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