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甲基苯丙胺485.66克被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在澳头街道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内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人吴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秦某某。吴某见状自行驾车逃离现场,秦某某则被当场抓获,并从其手里缴获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内装有一个红色铁质茶叶罐和塑料吸管一批。经打开红色茶叶罐盖,发现罐内装有8大包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451.96克),1小包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68克),1个透明塑料盒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6.15克),1盒绿色口香糖包装的51粒红色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4.60克)和甲基苯丙胺(净重9.73克),1个透明密封袋包装的136粒红色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12.31克)和3粒绿色颗粒甲基苯丙胺(净重0.23克)及吸管一批等。被告人秦某某共持有甲基苯丙胺485.66克,麻黄碱1.9克,芬纳西泮0.2克。

经尿样检测,秦某某吸食过甲基苯丙胺。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485.66克、麻黄碱1.90克、芬纳西泮0.20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76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在澳头街道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内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人吴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秦某某。吴某见状自行驾车迷离现场;秦某某则被当场抓获,并从其手里缴获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一个红色铁质茶叶罐和塑料吸管一批。经打开红色茶叶罐盖,发现罐内装有8大包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451.96克),1小包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68克),1个透明塑料盒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6.15克),1盒绿色口香糖包装的51粒红色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4.60克)和甲基苯丙胺(净重9.73克),1个透明密封袋包装的136粒红色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12.31克)和3粒绿色颗粒甲基苯丙胺(净重0.23克)及吸管一批等。

经尿样检测,秦某某吸食过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在澳头街道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内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人吴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秦某某。吴某见状自行驾车逃离现场,秦某某则被当场抓获,并从其手里缴获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内装有一个红色铁质茶叶罐和塑料吸管一批。经打开红色茶叶罐盖,发现罐内装有8大包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451.96克),1小包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68克),1个透明塑料盒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6.15克),1盒绿色口香糖包装的51粒红色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4.60克)和甲基苯丙胺(净重9.73克),1个透明密封袋包装的136粒红色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净重12.31克)和3粒绿色颗粒甲基苯丙胺(净重0.23克)及吸管一批等。被告人秦某某共持有甲基苯丙胺485.66克,麻黄碱1.9克,芬纳西泮0.2克。

经尿样检测,秦某某吸食过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8大包白色晶体块状可疑毒品(称重466.5克)、1小包白色晶体块状可疑毒品(称重2.6克)、1小包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称重2.9克)、绿箭牌口香糖塑料盒装可疑毒品1盒(称重22.7克)、透明塑料盒装的可疑毒品(称重12.9克)、1小包颗粒状可疑毒品(称重14.6克)、黑色塑料袋1个、红色茶叶罐1个、塑料吸管一批。证实涉案的物品系毒品及相关工具。(有照片附卷)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于2015年11月25日在大亚湾区澳头某商场地下停车场被抓获归案。

3、扣押清单,证实由吴某持有的一辆车牌为粤xxxx的沃尔沃xc60汽车、一辆车牌为粤xxxx的丰田汽车被依法扣押。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出租合同一份,证实某某半岛5栋1804房由林某云承租。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由秦某某持有的可疑毒品捌大包(白色晶体块状,称重466.5克)、可疑毒品壹小包(白色晶体块状,称重2.6克)、可疑毒品壹小包(白色粉末状,称重2.9克)、可疑毒品一盒(白色晶体块状,称重12.9克)、可疑毒品壹小包(红色、绿色颗粒状,称重14.6克)、可疑毒品壹盒(红色颗粒状与白色晶体状混装,绿箭牌口香糖盒包装,称重22.7克)、黑色塑料袋壹个、红色茶叶罐壹个、塑料吸管壹批已被合法扣押,其中毒品已移送接管单位,审讯视频光碟、黑色塑料袋一个、红色茶叶罐一个、塑料吸管一批已随案移送。

6、现场材料,证实现场未及时报堪,没有作现场勘查。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秦某某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8、关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线索由惠州市公安局缉毒支队转来,并附有涉毒人员吴某在逃人员信息表。

9、关于某某半岛5栋1804房监控设备处理情况说明,证实该监控设备只是用于实时监控,并无录像存储功能。

10、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抓捕秦某某的监控视频光碟已随案移送。

三、证人证言

1、欧某斌的证言:我是某某半岛的保安。5栋1804号的业主有一次在负一楼搬东西时因倒车把消防门撞坏了。我就记住了该业主的联系号码和车牌号。业主姓吴,电话号码是183xxxx8794。车牌号后面的号码是55468,车牌归属地号码不记得了。

2、林某云的证言:我是在2015年7月23日租用了某某半岛5栋1804号房,吴金是我老乡,他说澳头的租房要比深圳的便宜,就让我帮他在这边租房子。我有在这个房子暂住过几天,后来我就跟房东说该房子由我弟弟去住了。我说的“弟弟”就是指吴某。

3、张某发的证言:公安机关在我的发兴汽车修理部查获了一辆可疑的车牌为xxxx的沃尔沃xc60越野型汽车,该车主姓吴,他的手下称他为金哥。大概是在2015年11月28日,金哥跟我说其车被撞坏了,我就去了淡水将他的车拖回我店里维修。我提供过两次假车牌给金哥,给他的白色锐志换过一次,沃尔沃xc60换过一次。金哥有叫他手下过来我店修车。其中有一次金哥叫了一名年轻男子开白色锐志到我店里换机油。

4、吴某的证言:我不认识叫秦某某的陕西籍男子,没有聘请过别人帮我开车当我司机,我也没有驾驶过xxxx的沃尔沃越野车。

5、米某波的证言:我是某某半岛5栋1804号房的业主。2015年6月,我委托罗小姐帮我出租房子。罗小姐于2015年7月23日将房子出租出去了,是她帮我代签的合同。我就跟租我房子的林某云交代不要把房子搞坏和一些安全的事情,之后都是跟林某云电话联系的。大概是在2015年9月份,林某云打电话跟我说以后房子都是她弟弟住了。林某云的弟弟有在11月中旬联系过我,说他可能要搬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秦某某供述:通过李某峰的介绍,我当了“阿金”聘用的司机,我和“阿金”都住在某某半岛5栋1804房。2015年11月25日,在某某半岛5栋1804房,“阿金”出门时把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我,叫我帮他拿着,他就去锁门,我就把那个黑色袋子提在手上,接着我们一起坐电梯到了负一楼,准备坐车去找“阿金”的哥哥,然后我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但“阿金”已驾车逃离现场。刚开始我并不知道黑色塑料袋装的是什么东西,直到公安民警打开袋子之后才看见里面有一个红色茶叶罐,茶叶罐内装有冰毒。我之前有见过那个茶叶罐,我以为是装茶叶用的。我有吸食过两次冰毒,毒品都是“阿金”提供的。

“阿金”在1804房有安装监控镜头监看房门走廊,镜头安装在厨房外面放洗衣机的地方,安装有防盗网的墙壁上,平时都是“阿金”在看监控视频,监控连接显示屏是放在“阿金”房间的,我没有处理过那个监控视频。被公安扣押的那个茶叶罐,以前是放在“阿金”房间的,我没有去打开过,我是凭自己的想象茶叶罐装的是茶叶。

五、鉴定意见

1、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在秦某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一批,经检验,结果如下:

(1)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4.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64克/100克。

(2)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23.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70克/100克。

(3)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74.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00克/100克。

(4)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60.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44克/100克。

(5)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87.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57克/100克。

(6)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78.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26克/100克。

(7)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23.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06克/100克。

(8)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89.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92克/100克。

(9)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0.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0)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90克,检出麻黄碱成分。

(11)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盒,净重6.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2)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盒,用绿色口香糖包装,净重9.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3)红色颗粒状可疑毒品五十一粒,绿色口香糖盒包装,净重4.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4)红色颗粒状可疑毒品一百三十六粒,净重12.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5)绿色颗粒状可疑毒品三粒,净重0.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6)橙色颗粒状可疑毒品一粒,净重0.20克,检出芬纳西泮成分。

2、现场检测报告书,对秦某某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其结果对冰毒呈阳性。吴某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其结果呈阳性。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秦某某辨认出吴某系“阿金”,辨认出李某峰。林某云辨认出吴某系吴金。张某发辨认出秦某某系金哥的手下。

2、搜查笔录,通过搜查,未在大亚湾区澳头某某半岛5栋1804房搜查出可疑物品。

3、提取笔录,由秦某某持有的可疑毒品一批、红色茶叶罐一个、黑色塑料袋一个及塑料吸管一批已被合法提取。

4、称量笔录,对秦某某持有的可疑毒品进行现场称量,其中8大包白色晶体块状可疑毒品称重466.5克、1小包白色晶体块状可疑毒品称重2.6克、1小包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称重2.9克、绿箭牌口香糖塑料盒装可疑毒品一盒称重22.7克、透明塑料盒装的可疑毒品称重12.9克、1小包颗粒状可疑毒品称重14.6克。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澳头某某半岛5栋1804房。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大亚湾卡口信息照片,经由陈毅飞指认,车牌为粤xxxx的小汽车系“阿金”的锐志小汽车。

2、手机通话清单,证实了秦某某(188xxxxx5917)的手机通话明细。

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澳头某某半岛地下车库。

4、现场照片,证实某某半岛5栋1804房的现场情况。

5、监控视频光碟一张,内有抓捕秦某某过程的视频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29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485.66克、麻黄碱1.90克、芬纳西泮0.20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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